注册中的商标,申请注册人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不能以该商标维权。
在网络上,部分律师引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为使用注册中的商标可以维权,是一种误读。
他们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就构成第五十七条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就变成了“商标权利人”,因此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注册中的商标。
而他们只是管中窥豹、以貌概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的后半部分,都明确“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
因此能以注册中的商标维权是错误的,而且他违背了《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