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楼主的问题非常尖锐也是目前软著保护的薄弱之处。一般来说,数字产品的授权分独占和非独占两种,独占则意味着连授权人本身就不可以使用,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而非独占则可以允许授权人再次授权给他人第三方。所以目前我国采用的多是明确的协议规定,将独占或非独占明确在授权协议中表述清楚,同时约定要独占后其他权利(收益、二次开发的所有权利等等)的归属和产生方式的类型。所以目前除了这种协议约定的方式也没有太好的避免纠纷的措施,当然本身的产品遭到侵权的情况是另一说了,以上是单就授权来讲。如果能在授权协议中约定好相互的权利归属,那么维权自然会清晰和简洁不少。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