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目的(一)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二)竞业限制纠纷如何跳过仲裁前置
二、检索方式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检索关键词:(1)案由:竞业限制纠纷、(2)裁判结果:违反、赔偿
在北大法宝设置案由为竞业限制纠纷,检索到2404个案例,为直接筛选出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例,将裁判结果部分限定关键词为“违反、赔偿”,进一步限定检索范围,检索到69个案例(全部案例经逐个人工分析及核对,大部分为用人单位胜诉案例)。
三、用人单位如何举证经大数据分析,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以自己或近亲属的名义设立竞对公司;(2)劳动者离职后入职竞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第二,劳动者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三,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由于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的反侦察意识提高加上竞对公司的勾结掩护,作为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上存在较大难度,难以取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直接证据,笔者综合分析69个竞业限制胜诉案例后针对以上两种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给出如下取证建议:
(一)针对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以自己或近亲属的名义设立竞对公司的情形此种情形用人单位胜诉的概率较大,举证难度较小,建议用人单位收集如下证据:
1、竞对单位的工商内档信息
证明目的:劳动者创立竞对公司,作为股东或者以其近亲属名义持股。
2、劳动者的入职登记表
证明目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关系
(二)针对劳动者离职后入职竞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情形此种情形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较大,很难取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直接证据,笔者深度分析这69个案例,其中用人单位取得劳动者直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证据都具有偶然性,不具有代表性,不可复制,例如,取得劳动者承认违反竞业限制的悔过书、录音及劳动者在庭审中自认入职了竞对公司等。
由于实践案例中很难获取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直接证据,综合分析这69个案例后,笔者建议多角度取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间接证据后申请法院去竞对公司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笔者建议收集如下证据:
1、自行收集证据(1)照片、录像
证明内容:劳动者多次上下班时间出入竞对公司
(2)电话录音
证明内容:打电话给竞对公司前台,并不否认劳动者的存在
(3)名片、工牌
证明内容:劳动者具有竞对公司的名片或工牌
(4)网站信息
证明内容:竞对公司网站展示劳动者信息
(5)会议手册
证明内容:劳动者主持或参与竞对公司会议
(6)快递单
证明内容:劳动者在竞对公司签收快递
(7)车辆信息
证明内容:劳动者车辆在上下班时间出入竞对单位
(8)证人证言
证明内容:与劳动者熟悉的证人证明劳动者实际已入职竞对公司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1)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
证明内容:竞对公司给劳动者发放工资
(2)劳动者的银行流水
证明内容:竞对公司给劳动者发放工资
(3)劳动者的社保缴费记录
证明内容:竞对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4)法院工作人员前往竞对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核实情况
证明内容:若竞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调查可直接推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四)裁判规则
笔者深入分析这69个案例,以解决竞业限制纠纷中证据问题总结如下裁判观点:
1、在公开场合私自录制的录音、视频并不违法案号:(2018)沪02民终8205号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优伟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闫某为施铠曼公司工作。闫某主张优伟斯公司提供的视频、录音等证据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且未经过公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优伟斯公司表示,视频、录音等证据均是在公共场合公开录制,并不违法,上述证据亦非必须公证才能使用。视频显示闫某打开公司大门进入施铠曼公司,与该公司员工交流,进入研发车间进行指导等情景,该公司研发车间侧门上还标注有“研发场所,谢绝参观”等字样;此外闫某在施铠曼公司有自己的分机电话,优伟斯公司提供的录音就是通过施铠曼公司总机转的,录音中,闫某没有否认是在施铠曼公司上班;优伟斯公司寄给闫某的快递,地址也是施铠曼公司,该邮件由该公司前台代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闫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
案号:(2013)昆花民初字第0277号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所举几段视频记录证据,涉及到了通话记录、短消息记录、现场接触视频、电话录音等。被告质证后表示对方是偷录制的,且认为有的内容不清楚,并认为昆山森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振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同一,但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另外,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昆山森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振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昆山振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又与原告单位部分业务相同,存在一定竞争关系,因此本院足以有理由相信被告在离开原告公司后,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2、劳动者以与第三人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否认与竞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对频繁出入竞对公司等客观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案号:(2015)杨民终字01859号
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朱殿忠与亨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从事与宝胜公司同类的业务或劳动。虽然朱殿忠与吴江小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审中宝胜公司提供的证据(苏K×××××车辆信息,点点咨询公司的合同书、营业执照,调查形成的录像及截图,情况说明)和原审法院依职权核查的证据(朱殿忠在亨通公司任职所形成的录像、照片)能够反映:在点点咨询公司调查期间和原审法院调查核实期间(该期间为原审法官随意选择的工作日),朱殿忠所有的车辆多次进出亨通公司,在亨通公司员工上班前及下班后长时间停留在厂区内,朱殿忠在该公司生产厂区长时间存在活动;亨通公司多名员工指认了朱殿忠办公室所在位置,并反映其在亨通公司的任职情况;在员工指认的相应办公场所有朱殿忠工作牌,且朱殿忠的工作牌上标注了“部门:生产条线;工号:2014020460”。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朱殿忠与亨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朱殿忠的工作涉及与宝胜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如何跳过仲裁前置笔者分析的这69个案例中,用人单位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经深入分析后,笔者认为跳过劳动仲裁有如下四六种方法:
(一)以劳动者为被告,同时以竞业限制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两个案由向法院起诉根据类案检索及分析结果,多数法院倾向于将单纯的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认定为劳动合同争议处理,需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甚至在案由分类中将竞业限制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如单纯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而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只是方式,则多数法院会将案件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处理,则不必历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支持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4民初14号
法院观点:对于被告赵某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老街坊主张被告赵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与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且原告老街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并非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以劳动者和竞对公司为被告,同时以竞业限制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两个案由向法院起诉支持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983民初5354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因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并赔偿其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并非原告与各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故对被告关于本案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支持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64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就本案有无管辖权,被上诉人乙公司在原审中先以周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行为为由,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作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有据。后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将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请变更要求周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在乙公司变更请求后,继续审理本案,依据充分。上诉人周某、甲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以劳动者和竞对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支持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1103民初3006号
法院观点:本案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答辩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本案。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四)超过仲裁时效后,提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时距离劳动者离职已超一年(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自认在员工在职期间已知道其违反了竞业限制,在外成立公司),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仲裁请求,后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违反竞业限制是一个持续行为,不宜以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之日起起算仲裁时效,然后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
支持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6民终1219号
法院观点:争议焦点一,关于国众公司的诉请是否已过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长某于2016年7月14日成立长维电力科技公司,国众公司虽在劳动仲裁中自认于2016年11月-12月期间已知晓长某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但就当时的情况是无法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且长某所成立的长维电力科技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不能确定国众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具体损失,本案如单纯以国众公司自2016年11月知晓其成立独资企业即认定为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不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故一审法院认为国众公司的诉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五)劳动仲裁阶段追加竞对公司为共同被告,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支持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624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X3号民事案件中,X公司对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起诉的条件。XX公司属于仲裁裁决遗漏的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并无不妥。本案系侵权之诉,若四名被告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实施了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属本案审理范围。
(六)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终结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支持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锡法民初字第0093号
法院观点:2013年11月25日,联茂电子公司就本案讼争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联茂电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停止审理,仲裁委决定于2014年1月16日起终结仲裁活动,遂致成诉讼。
五、检索结论面对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举证难的问题,虽然多数情况下无法获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直接证据,但我们可以
从多角度、多维度获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间接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利用多份间接证据使法官内心形成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确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获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关键证据。
关于竞业限制纠纷能否跳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以劳动者为被告,以竞业限制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双案由向法院起诉或者以劳动者和竞对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法院起诉。
编者:陈小庆 知识产权律师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