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竞业限制的老问题了,先说一句常规操作。
1、先聊聊常规操作是什么?
先是一年竞业限制,几乎所有知名企业都不能去
开竞业限制很正常,字节跳动毕竟也是大企业了,开个竞业太正常了。他们的员工,尤其是核心团队(抖音、商业化、底层技术等)的员工出去,可都是个顶个的香饽饽的。尤其是去竞品公司(比如抖音之于微视)。
我在「什么样的人需要签竞业协议,员工是否可以拒绝签订?」的问题下写过类似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对范围和期限也做了相关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包括执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 6 - 10 条:
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或以上标准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请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再重申一次,被竞业起码说明一点:「你的离职对公司的威胁/破坏力是存在的」。这位问题里的主人公,应该也是个核心员工了。被竞业本身是没毛病的。2、关于竞业限制,其实本身也就是君子协定。
之后派人连续往竞品公司给我寄钓鱼包裹,如果我签收了,就证明我去了竞品,联系发件人,还遭到辱骂。
首先国内关于竞业限制的操作模式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的确给这个员工支付了补偿金,但是他还是偷偷去了某家被限制的公司上班,有头铁的是直接去,有鸡贼的是换一个化名甚至通过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避免。
当公司发现了对方领着你的补偿金还如此操作,自然会走法律途径追责,但是追责的前提是:你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名员工目前就职于被限制的相关公司。难度其实可大可小,如果你有非常强的人脉资源和信息收集能力,自然很容易就能查到线索,反之则有相当的难度,并且难以追究。
因此,我会说,公司利用钓鱼包裹追查你是否在竞品公司就职,是常规操作。因为对方企图查到你是否真的去了竞品,并且能否追责。公司信任你,给你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偿,希望和你达成一致不去竞品公司,本身也是协商沟通的。在没看到更多事情的细节前,不对双方沟通的状态做评价来断定谁做错了什么。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后续的辱骂等手段,如果的确存在的话,实在是有点低情商和不职业化。起码说明执行此工作的 HRBP 沟通水平堪忧。能把员工逼到这样,中间的沟通过程肯定极不愉快。把我的税算错了,导致每个月少拿1/3
这里应该说的是竞业补偿金,这里没看到细节,不多聊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应该是拿到了经济补偿金的。所以竞业限制条款是启动的。
所以,综上,被竞业限制其实挺常见的,只不过字节的手段呢(尤其是沟通过程中肯定出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让这事儿看起来特别矛盾激化,但是其实没多大瓜(起码从目前拿到的信息看),劳资双方的矛盾就别激化了。字节的 HR 你们要是看到我这个回答呢,要不联系下这个员工大家好好沟通情绪平复好聚好散得了。都是给你们卖过命的人(字节跳动的工作强度是真的卖命啊),没必要这样。
哦对,为了避免大家说我屁股坐在资方,我还是帮员工说一句话吧:
贵字节跳动,不是有的是来自阿里、京东、腾讯等竞品公司、被竞业的员工,利用入职第三方、社保个人套现、花名等方式入职你司的么,你们怎么还这么大张旗鼓追责一个离职员工呢?
这难道不是又... 又 ... (咱们意思意思得了说老实话,又不是张楠入职微视了是不,不用这么决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