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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谱系至少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大体而言,目前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划分基本都很难称得上完善,或者严格来说,狭义的分类,即可实现彼此独立,互不重叠,覆盖周延的演绎法分类,在法律领域较少存在。目前的类型化尝试本质是广义的分类,即通过归纳法形成的归类和聚类。- 以涉及法律责任类型为分类依据,可能涉及法律责任交叉,存在侵权责任法管辖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刑法管辖的刑事犯罪行为,即一贯以来法律所不容许的具备一定危害性的违法性质行为在高度市场化社会化的商业环境中的延伸;
- 以案件涉及对象为依据进行分类 ,则又可以分为搜索引擎类(如竞价排名、robots协议等) 、浏览器网页类(如广告屏蔽、网页抄袭等)、程序恶意不兼容类(如强制卸载、安装失败、死机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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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过往裁判案例,就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而言,至少包括:-01-广告过滤-02-插件屏蔽-03-视频聚合-04-链接篡改-05-流量劫持-06-竞价排名-07-域名抢注-08-域名停止解析-09-不兼容提示或警告-10-商业混淆-11-网页抄袭-12-网站仿冒-13-误导性宣传-14-不正当比较宣传-15-诋毁竞争对手商誉-16-不正当爬取数据-17-侵犯商业秘密-18-未经授权接入通讯软件-19-……考虑到目前互联网时代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其性质认定夹杂商业模式识别和技术原理判断,而伴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计算机技术手段的进一步发展,理应还会陆续出现难以归入现有类型的情况。
不得不说,互联网行业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开拓上仍具备相当的延伸潜力。在可预期的较长时期内,司法裁判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恐怕只会有增无减。由于公平-自由-效率的价值取舍,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社会效益的利益衡量,本身彼此冲突,
司法裁判者只能追求尽量兼顾,通过裁判指引与合理论证,影响调整规范市场。- 行业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也正在于此,即使判决并不完全统一,倘若能在某一时期内判断出裁判倾向,熟悉商业竞争游戏规则,便可能在相关方面占据有利地位。
- 尤其是在传统的细分领域竞争市场视角与争夺流量注意力竞争市场视角下,可能还会得出不同结论。比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搭便车行为其实也未必就违法。
整体而言,究竟还能发展出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恐怕只取决于特定时期的科技水平和社会生活想象力。不过,既然题目设问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参照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规定的类型化行为的条文即可。以上。
附录1-法的守夜人:浏览器拦截视频广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附录2-法的守夜人:互联网行业提供免费产品或免费服务的商业模式,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附录3-法的守夜人:互联网企业反垄断存在哪些界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