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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第二条 受保护的发明创新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01-19  点击量: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的客体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的规定。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如新的机器、设备、材料、工具、用具等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关于把一个物品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物品或物质所采用的手段的发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的发明等。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应具备以下特征:(1)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产品。(2)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而言,即必须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且能够被制造。(4)实用新型必须是"新型",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作为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具备以下特征:(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3)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批量生产。(4)该外观设计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新的设计方案。但根据本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其可以通过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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