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了个示意图,如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部分明显是有问题的。
(原文见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1/content_297450.htm)
首先是这一段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堂兄弟姐妹与表兄弟姐妹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然而这一段却没有写进去。
然后是这一段
“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但不能简单换算。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这一段话有误。
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的亲等,是找两人共同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亲等然后相加。
寺院法计算旁系血亲的亲等,是找两人共同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亲等然后取较大值。
我国婚姻法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是找两人共同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代数然后取较大值。
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与寺院法是一致的,与罗马法截然不同。
事实上,按照婚姻法计算出来的血亲代数,和寺院法的亲等,在数值上总是相差1,因为婚姻法将己身计算在内,而寺院法不计在内。
同样画了个对比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