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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具体该如何改善?

对此问题不敢擅答,就提一个建议: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进一步修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损害(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加害方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不得不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能否根据法律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是关系到一国民事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强有力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问题。

【以下摘自百度。】

根据日本民法第768条有关于离婚财产的规定;第1款,协议离婚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瓜分财产的要求。第2款,前款规定的瓜分财产,当事人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无法协商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向地方法院提出协商要求,只是,离婚之日起两年有效。第3款,前款的情况下,地方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共同努力得到的财产和其他一切的事情考虑之后,决定是否瓜分财产以及其额度是多少。

日本的立法、学说以及判例都承认无过错配偶一方对有过错配偶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个人感觉,日本的法律规定很适合中国女性的诉求,一方面,日本法律未雨绸缪的将履行婚姻义务开始,就将夫妻双方的财产明晰化,公开化,量化。然后充分保护了家庭弱势群体的权利,规定了强势群体的义务,公平了家庭成员的得失和利益。另一方面,有对过错方有了更明确的明细规定,充分约束了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并对过错方有了明确的打击力度,所以日本的法律也就更亲民,尤其是适合弱势群体的维权。

《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向家庭法院提出判决离婚:1.对配偶实施不当行为的;2.恶意遗弃配偶的;3.虐待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的;4.遭受其配偶或直系亲属虐待的;5.配偶一方生死不明3年以上的;6.有其他无法持续婚姻的情形。凡基于这一条中其中的一款提出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不管当事人实施的过错行为是否违法,只要一方对离婚有过错并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无过错且因过错行为或离婚本身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失即可适用。这种精神损失是指因离婚而受到的精神损失,它包括两种:一种是因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损失,另一种是因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失。

我国婚姻法也确立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但其内容不全面,致使许多婚姻赔偿仍然被遮挡在法律保护之外。

首先,新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过错方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规定是不全面的,具有明显的缺陷。一是纵容一些人钻法律空子,使弱势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不符合一般民事责任理论。民事责任理论并不排除无效民事行为中过错方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是完全有其理论根据的。将来修改婚姻法时,应当设立婚姻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并规定对于造成婚姻无效的过错者和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对合法婚姻的赔偿范围,新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同居、暴力、虐待和遗弃四种情形,其范围也明显过窄,使许多婚姻侵权得不到处理。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情况来看,涉及到婚姻赔偿的问题主要有:(1)、通奸;(2)、嫖娼; (3)、婚外同性恋;(4)、婚内性暴力;(5)、婚外生子;(6)、婚内传病;(7)、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等等。上述几种情况是否都可以作为婚姻赔偿,尚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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