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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时,重婚还严重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因此,充分了解重婚的犯罪构成,对于证据的搜集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证明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很简单,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或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确很少,原因很简单,证据不足,证明困难。依据法律,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只要举证证明符合其中任一种情形,即构成重婚罪。当事人如向法院主张对方存在重婚的事实,应如何来证明或完成什么样的举证义务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根据作者1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上述两种情形逐一加以分析。
1、法律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证明起来比较简单。我国自1994年以来即施行结婚登记制度,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就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说当事人存在两次以上依法登记的婚姻。那么,只要能够调取当事人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记录,就能证明其重婚的违法犯罪事实。
2、事实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证明起来要比法律上的重婚复杂得多。要想证明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重婚就必须证明三个分解的事实:
其一,一方当事人存在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这个证明起来比较简单,调取结婚登记记录即可;
其二,一方当事人又与他人同居,这个证明起来就稍微困难。关于“同居”,《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同居”的理解应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才能证明当事人和婚外异性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实践中很难办到,法律也没有进一步解释。
其三,当事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这也是事实上的重婚最难证明的一点。因为,当今社会,人们工作繁忙,邻里接触不多,至于当事人是否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将很难查证。
三、重婚证据的搜集1、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对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一般很难调取,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2、注意搜集重婚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跟踪调查,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
4、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四、杨欣律师提醒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证据仅仅是决定胜诉的一个方面。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保证上述线条的无懈可击,这也给诉讼的结果存在变数。一般情况下,一个事实的发生会遗留很多证据,有的证据是有利的,有的证据是不利的,当事人必须甄别,千万不能让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是否充分,有无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证据补证等等,这些问题都非一个普通人士所能考虑周详的。因此,对于自己影响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这样会事半功倍;否则有可能千辛万苦搜集的证据到头来一无用处,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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