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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归属及处置权的问题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財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ー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喝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ー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ニ)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远有郎咸平近有吴秀波,郎教授的案例比较经典,第三者是空姐,交往两年多,教授给第三者和她的爸爸在上海各买了一套房子,注册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让她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教授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佛像和红木家具,合同价款1600万元,教授将9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到款当天,900万被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教授和第三者闹翻之后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购房款,后来败诉,然后教授找来妻子,起诉教授非法处置财产,胜诉,第三者返还房款,教授最狠的是,提前布局,制造了一个买卖合同,教授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合同价款,最后胜诉,由于法律规定,一人有限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麦任,最后教授成功的让第三者承担了连带责任。

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刘强东和奶茶,强哥在结婚之前预支了未来十年的薪酬,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被授予2600万股股权,占流通股的0.9%,在当时价值大约为26.5亿元人民市,十年内刘强东每年基本工资是1元,且没有现金奖励。当然,东哥除了预支工资这招,更厉害的是使用信托来隔离股权,众所周知,最值钱的是京东的股权,东哥结婚之前将其京东股权放入了信托,这样一来京东的股权就不于自己了,有效防止离婚时所面临的企业股权分割问题。

★还有典型的比如婚前房产出租的租金,婚前存款产生的利息,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自然増值,其是基于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收益,而非当事人个人主观因素可以左右,因此,该种情况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这里婚前个人房产仅是婚前个人全款支付的房产。因此,判断增值是否虽于共同财产,可以从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方面判断。




二、房产问题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接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常遇到的房产证加名问题,也就是变单独所有为共同所有,视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是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货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货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货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自己还贷,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和还贷部分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三、债务问题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儁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况的除外。

★以上是鼎鼎大名的二十四条,围绕二十四条曾经有过很大的争议,于是在2018年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规定将配偶对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限定在日常生活所欠债务范围内,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债务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这样可以引导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经夫妻双方确认,避免将来维权无法举证。

根据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中的一些数据,能看到一些有意思的情况:1.婚后2-7年为婚姻破裂高发期,七年之痒变三年,婚后1-5年离婚率达到峰值。2.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是女性。77.51%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包括性格不合、三观不合,14.86%的夫妻因为家庭暴力离婚,在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广东、贵州、广西、山东、福建案件量排名靠前,男性家暴女性91.43%,女性家暴男性8.57%,具有代表性的离婚原因是出轨和不良恶习。

最后分享电影《失恋33天》里的一句经典台词:“我们那个时代的人,对待婚姻就像冰箱,坏了就反复的修,总想把冰箱修好。不像你们现在的年轻人,坏了就总想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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