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句话总结:前三十天:冷静考虑是否撤回。后三十天:冷静考虑是否申领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冲动型离婚的概率,提高了婚姻的稳定性,家庭是社会构成的最小单元,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够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的稳定安宁,我个人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制度。
二、民法典加入“树立优良家风”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树立优良家风”加入民法典。一方面对家庭提出了“道德指引”,另一方面对夫妻双方提出了忠实、互相关爱的新要求。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扩大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夫妻双方结婚期间应作为同居关系处理。规定了同居期间无过错方如何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三点:一是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即其对于婚姻无效或撤销不存在过错;第二是婚姻无效或撤销与损害赔偿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第三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诉讼离婚难上加难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在《婚姻法》2001年第3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再分居满一年才可以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之前审判实践一般做法是除非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法院一般第一次不会判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6个月之后再起诉,通常表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无可挽回,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民法典实施后六个月之后再起诉可能判决不离婚,必须等6个月之后再起诉,才可以判决离婚。夫妻两三年内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则确实可以表明夫妻感情不和,婚姻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离婚的难度,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变的越来越困难。但是这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与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共同筑起了婚姻稳定的围墙。
五、家庭成员的认定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明确了一些概念。亲属包括配偶、姻亲和血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那么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地位如何认定?民法典认为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严格限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
如《民法典》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近亲属买房构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六、重大疾病的告知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婚姻无效。
修改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说民法典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选择权,即使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仍与之结婚的,法律仍允许他们结婚,不会剥夺他们的婚姻自主权,更为人性化。
七:胁迫行为撤销婚姻的时间变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看出,胁迫离婚的时间起算点有变化。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变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八、离婚补偿的救济《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实施前可以使用补偿条款的限定性条件是夫妻双方协定采取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在实际生活中可操作性很低,因为很少有家庭会选择分别财产制度这一形式。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限制,全职妈妈在离婚时也可以请求经济补偿。这是从法律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九、亲子关系异议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注意诉讼主体,只能为父、母、以及成年子女。
还要主要父母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是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只为确认亲子关系,不包括否认亲子关系。这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此条对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做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