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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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民法典·合同编》)
注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包括继承编)在整部法典中条文占比并不多,但事实上却是对全体中国人影响最大的民事法律条文。虽然近代以来经历了无数次的革命和变革,但中国社会真正的原子(或者说法律主体的主流),不是自然人,更不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而仍然是家庭。家庭(包括扩大化的形式,家族)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的社会基础单位,至今本质上社会的主流仍是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家国一体的许多深刻痕迹。
但问题却在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定义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法律主体,但却丝毫没有定义“什么是婚姻和家庭”。
那么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婚姻家庭”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吗? 许多看似热闹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如夫妻共债共签、夫妻共有股权等问题事实上很大程度是一个虚假的问题。问题的本质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婚姻家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如果是,那么与这种民事法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什么。诸如“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类的表述,是不可能通过司法解释得到真正澄清的,结果只能是越解释实践中越混乱,越是考虑实质公正,最后往往越是不公正。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有一套严格按照儒家伦理构建的制度体系,关于妇女的人格地位、家庭对外交往秩序规范、家庭财产的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当然这一套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第一条)[]。在新中国建国前后,颁布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就是《土地法大纲》、《共同纲领》和1950年《婚姻法》。对于中国人民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婚姻家庭和确保前两者稳定秩序的国家政权。这三部最重要的法律推翻了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三座大山。如果不是推翻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官僚资本,事实上就无法真正施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第一条)。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现在,对于一个嫁入北京、上海土著家庭的女性而言,如果没有自己的房子,那么她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民法典》声称的夫妻地位平等、男女平等。
在东方受儒家传统影响的社会中,家庭事实上是许多情况下最小的具有独立意志的“人”,而非西方社会中自然人作为法律的最小主体。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就不是实事求是的,也会给法律的运行带来许多麻烦和隐患。
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的婚姻家庭而言,婚姻家庭法律中所宣称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最终都会导致家庭作为独立主体的消亡,因为一开始男女双方投入新家庭的财产是不相当的,通常而言,投入多的一方会更有话语权,财产的不平等必然会导致地位的不平等,或者直截了当地说“人格的不平等”,所以“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证了私有制在氏族公社向家庭过渡中的决定性意义。可以说,婚姻家庭与私有制是一体两面的,存在私有制就必然存在婚姻家庭,不同的私有制表现形式与相应的婚姻家庭形式大致相符。有私有制,就有财产差别,有财产差别就会有阶级,有阶级就必然有压迫,有压迫就有抗争。
在阶级社会(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绝大多数的婚姻本质上是与爱情不相容的(至少不完全相容)。巴金、金庸都曾经在自己的作品中揭示过这种压迫。这种压迫本质是一种阶级压迫,极端情况下,有的时候表现为民族仇恨(乔峰与阿朱姑娘的爱情受迫于宋辽两国的仇恨);有的时候表现为所谓正邪不两立(令狐冲与任盈盈的爱情);有的时候表现为封建礼教的束缚(杨过与小龙女的爱情)。在今天,这种阶级压迫又死灰复燃。在徐州有“丰县八孩女事件”,在上海有某落马银行高管将二十多名已婚女下属发展成情人的恶劣违法违纪案件。这两件事情最大的悲剧不在于被撕碎的所谓“婚姻关系”本身,而是将一种罪恶的阴影不可磨灭地笼罩向了未来。哪些受创伤的下一代,很有可能要么选择永远仇恨社会,要么选择融入曾经的伤害自己的罪恶体系(这也是一种对社会的仇恨)。
“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我们使用的语言,包含了许多历史痕迹的同时,也遵循着逻辑规则。例如,我们会说“我的XX”、“他的XX”、“你的XX”,即使没有学过中文的人,也能仅凭字形的相同和差异性将“我的XX”短语归为一类,而将“他的XX”、“你的XX”短语分别归为另外两类。在这种划分中,凭借的纯粹是逻辑,而不含文化、历史、宗教和法律等价值判断。然而,当我们进一步在“我的XX”中区分开来“我的房子”和“我的妻子”的时候,这时候就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作价值判断。
在今天我们的民法典体系中,“我的房子”和“我的妻子”理论上显然表达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然,我们更应当认识到这两者的区别程度和具体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差异巨大的。即使在今天的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对于“我的妻子”的法律含义与民法典意旨之间仍然是存在差异的。
婚姻家庭是历史性的存在,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仅仅通过个人经验基础上的法教义学解释是危险和必然失败的。问题的核心在于:你理解中国吗?你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吗?中国是复杂的,如同高山垂直气候带的分布一般,在中国大地上,同一时空中事实上存在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形态,或者至少混杂着不同历史时期婚姻形态的某些特征。即使是在现在的上海,事实上也存在着不同阶级特点的婚姻形态,可能对于广大普通市民而言,最重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需要“还按揭房贷”,其中在婚姻中双方的平等程度,主要取决于各自对于住房(不动产)的出资比例。
最后,回到开头的那个技术性问题:“婚姻家庭”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吗?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婚姻家庭”是历史性的存在,因此不同的历史社会环境下,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尽相同的。但可以给出一个最简洁的答案:
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婚姻家庭”,在不放弃形式上男女平等的理念前提下,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 在美国的普通法中,曾经有一个词Covernture[],用于表示已婚妇女的法律身份(或状态),在这种法律身份中对已婚妇女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能力,因此这种法律身份限制妻子不能拥有独立于丈夫控制与权利主张之外的财产。在这种coverture状态下,已婚男女结合成为了一个法律个体。但是这种限制在美国已被《已婚妇女财产法》[ Married Woman’s Property Acts ]所取消,因为它造成了男女不平等。在中国古代,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种制度的坏处就是造成了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和阶级压迫;但也有一点技术上的好处,那就是很容易确定谁有权处分家庭财产。同时,在中西方,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已婚女性冠夫姓的传统,这就更加方便了识别谁有权处分和交易财物。冠夫姓的传统一直到今天还在适用,例如“希拉里·克林顿,林郑月娥等”。
婚姻家庭在过去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它的对内对外交往规范都是比较明确的。因为人们可以依据成熟的制度确定谁有权代表家庭作出决定。然而,随着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以来社会的剧烈变革,世界各地的婚姻家庭制度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革,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种族平等成为了广泛共识。在婚姻家庭进入到男女平等历史阶段的时候,它就与私有制之间产生了内在冲突。因为根据民法契约的基本原理,交换是等价有偿的,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新组建家庭的出资是不等的,那么他们怎麽可能获得平等的地位呢?有人说因为“爱”,就能平等。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爱”并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是亲属法(包含婚姻家庭在内)所宣称的价值观。简而言之,什么是“爱”,是一个无法说清的问题。 在著名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644 (2015)一案中,美国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发表了少数派法官的反对意见,他指出“在所有的数百万年中,在各文化中,婚姻只指代一种关系: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结合。……将婚姻普遍的定义为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结合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事实。……婚姻起源于一个本质性的需求:保证一对父母在稳定的终生的稳定环境中抚养一个孩子”。罗伯茨大法官讲出来婚姻本质的前一半部分——男女的结合产生后代;剩下的另一半部分就是恩格斯所揭示的——婚姻家庭是与私有制相伴而生,通过婚姻家庭,私有制才能一代一代的延续下去。这就如同
成书于汉代的《礼记·婚义》所云:“婚礼者,将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我赞同罗伯茨大法官的意见,同性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之为婚姻关系。但我的理解不是保守主义的。在我看来,同性之间的关系,由于脱离了“自然产生后代”的情形,那么他们更应当有理由和条件挣脱私有制给人类带来的枷锁,即使同性伴侣收养了小孩,也应当教育小孩,将来将自己的一切(包括继承自同性伴侣监护人的财产)以某种方式反馈给社会,让人类的博爱、自由和平等得以真正的实现。
而对于异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获得对狭隘私有制的超越,则是我们许多人可以尝试努力前行的方向。在婚姻关系中只有双方都无我,才能实现两个人格的合二为一,创造出一个独立的婚姻家庭主体。但这需要共同的理想、无条件的信任和爱,事实上绝大部分人终其一生都不能做到。那么现实就是:寻求这样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危险的,很容易弄得一身伤痛。所以古人云: “易得千金宝,难得有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