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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之婚姻家庭编(二)

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她不仅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了增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增加了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括性规定,划定了具有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边界。在具体规定中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取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收养法将同时废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具体作了哪些修改、又新增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规定。

0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

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02

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03

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随着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因此,除婚姻法中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外,婚姻关系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

婚姻关系有别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患严重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偶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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