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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篇的新旧对比与解读

最近,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公布,大家的朋友圈都被这最新的民法典刷爆,历经数十年,中国的民法典终于要尘埃落定,正式发布,可谓是将要到来的2020年的一件大事。




不学法律的朋友们,可能不知道这意味这什么,看看这位网友的评论,大家一起来感受一下:










通俗点说吧,最新民法典一发布,咱们国家的一大堆民事法律都得作废。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又得秃头很多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这些法律的变动,不管你知不知道,都与你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鉴于该民法典已经快板上钉钉,成为以后将要影响咱们的法律,作为家事律师,小Q今天就和大家解读解读,该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接下来,小Q将会为大家对新旧法条进行一个对比,再对亮点进行一个解说哦~




温馨提示:本篇文章9416字,如果您觉得太长,可以直接查看小Q解说即可,如果还是觉得太长,建议您查看最后的“结语”,以节约您宝贵的时间。




1、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1041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小Q解说:民法典草案中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这句话,近些年中国生育率持续下降,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就可见一斑。国家从之前的计划生育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开放二胎,删除计划生育,从此法条中可窥见以后立法者对人口管控的态度。可能在未知的将来,中国人生孩子不用再受政策的限制哦~







2、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小Q解说:增加的“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互相关爱”,说明立法者对小家庭的关注。因为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居高不下,立法者对一个个的小家庭操碎了心,所以写进法律中,作为婚姻家庭中的原则,是希望家庭稳定、和谐呀~小家庭稳定了,社会才会稳定,社会稳定了,国家才能国富民强呢~




3、

新旧对比

现行《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

第2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1044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小Q解说:删除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应该是在收养法后期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定义不够严谨准确吧。不过新增的“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一条是一大亮点,刑事犯罪中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很多,有很多被拐卖的儿童被警察解救以后,因为找不到生父母,而只能呆在福利院或者孤儿院,而很有可能,又有的人借收养的名义,再次买卖未成年,立法对这种行为禁止,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利益。







4、

新旧对比

现行《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

第3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无规定




小Q解说:与上文第1、点的意思一样,因为生育率的降低,出生人口的大幅度下降,国家已经开始渐渐的不再实行计划生育了。




5、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服务、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小Q解说:之前,关于近亲属的概念仅仅存在于各大民法教材的理论中,如今,直接在立法中确定清楚,有法可依,不至于在司法实务中再产生理解上的误差。也是为了与刑法上的近亲属的概念区分开。

算是一大亮点,符合对法律“严谨”的要求。




6、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小Q解说:草案的法条用了更为严谨的说法,把“不许”改为“禁止”,把干涉婚姻自由的“他方”更为详细化的规定为“另一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




7、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小Q解说: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也就是说,以后结婚,即使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可以结婚了。







8、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小Q解说:把“必须”改成了“应当”,把“取得结婚证”改成了“完成结婚登记”,把确立“夫妻”关系改成了“婚姻”关系。草案用词更为严谨、专业。




9、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小Q解说:删除了“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句话,认为有疾病也可以结婚,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而是可撤销的理由,下文小Q会说哦。




10、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Q解说: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要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扩大化了,不仅仅限定为“受胁迫的一方”。还把受侵害以后请求维权的时间增长了,不是“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而是增长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因为有的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要求进行婚姻登记,后面侵害者为了不让受胁迫的妇女逃跑,可能就会一直囚禁受胁迫的妇女,当妇女多年以后终于逃出来了,却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据此撤销婚姻。但如果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则可以让受害妇女逃出来以后再起诉要求撤销,这时候要求撤销的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能够很好的保护受胁迫的妇女。




11、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Q解说:与上文一致,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这一改动是很大的亮点。举个例子,如果说以前不同意艾滋病人、严重精神疾病、有严重肝病的人结婚,那么将来只要有病的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表示不介意,双方就可以结婚,OK,没问题。但是如果有病的一方隐瞒了,另一方发现以后,就可以去撤销这个婚姻登记。从一定程度上,算是保护了有疾病的一方,以前有一些重大疾病的人连结婚的权利都没有,难道有疾病的人不配结婚么?草案取消了有重大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而是赋予了另一方撤销的权利。




12、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Q解说:把“自始无效”改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改得更为严谨好理解一些。而草案新增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则是一大亮点!因为现行婚姻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里,是没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理由的,也算是扩大了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适用。




13、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小Q解说:理由同上

14、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小Q解说: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极大的亮点,这一规定用词是“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着重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债务一直是一个规定不完善的知识点,导致司法实务中,有很多离婚案件涉及到债务区分的时候,法官无法引用法条来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如今确定下来,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是很大的进步~




15、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Q解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上一直是难点,草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6、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Q解说:不再仅仅局限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而是更为笼统的规定为“赔偿和补偿”,只要夫妻任何一方受到伤害,所获的所有赔偿和补偿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不仅仅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17、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解释三

《民法典》草案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小Q解说:以前是,原则上不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的是“不予支持…但是…”,是不得不的时候再分割。现在是,如果出现规定情况的,直接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态度有所转变。




18、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1068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小Q解说:对法律用语进行了更为严谨的修改,删除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删除了“国家、集体”。




19、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解释三

《民法典》草案

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小Q解说:对于谁是爸爸,立法者也是操碎了心,以前呢,拒绝亲子鉴定的又不提供证据的一方,就会被推定为对方的主张成立。草案认为,别扯犊子了,直接申请,不管对方拒绝还是咋地,不能就此说人家心里有鬼,也有可能人家只是觉得伤感情,以前的规定太简单粗暴了。还有就是,成年子女想知道自己的爸爸是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0、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2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1076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小Q解说:实际上,即使草案不进行规定,现在也是这样操作的,只不过没有写进婚姻法里,如今写进草案里,相当于普法了。告诉大家,如果要离婚,要写一个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去办理,不可以代办。离婚协议包含的内容是:离不离婚、孩子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分这些




21、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欠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中;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小Q解说:大事件!大事件!离婚变得困难无比,如果对方不同意,完全可以拖死你,即使一时同意了!也可以在30日内撤回申请,简直害死个人!也就是说,如果离婚的时候,有一方不配合,或者狮子大开口,想要好多财产,不愿意离婚,可以逼得人当场去世。

小Q认为,并不合理,想要限制离婚率,应该在限制结婚上,而不是增加离婚的难度。




22、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79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Q解说:大家请屏住呼吸!不要哭!现行婚姻法说,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判决生效距离6个月即可,也就说第一次判决生效以后,分居6个月就大致就可以离婚了,本来这样的规定已经非常折磨人了。草案居然要求要分居1年!这不是扯犊子么,离婚难,难于上青天。

大!家!不!要!哭!抱紧我!




23、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小Q解说:大家可别小看增加的“无过错方权益”这句话,这句话意味着如果一方出轨,无过错的那方是可以在分割财产上获得优势的,咱们国家现在的法律是不是支持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但是草案是支持的,这一条让我们拭目以待。




24、

新旧对比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草案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Q解说:小Q上文说过,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这个理由就是1091条里的“其他”。这个婚姻无效的理由和可撤销的理由上文小Q说过。一大亮点就是有严重疾病的人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无过错的那方不仅可以撤销婚姻,而且可以获得赔偿。




25、

现行《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

第4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小Q 解说:不再把被收养的对象局限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也不再把被收养的对象局限于“弃婴和儿童”,而是更为扩大化,统称为“未成年”,其实是更好的保护了潜在的失去父母的小孩。




26、

现行《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

第6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小Q解说:现行收养法为了响应计划生育政策,所以一家只可以有一个孩子,即使是收养也只能收养一个孩子,草案取消了计划生育的政策,也允许普通家庭即使有一个孩子,也可以多收养一名孩子。

其次,为了防止有的人收养孩子就是为了买卖儿童,所以规定,要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才可以收养孩子。这个规定小Q没有异议,点赞~让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无法通过收养孩子来买卖儿童。




27、

现行《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

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小Q解说:对单身人士收养不再局限于“男士”,而是“男女皆可”,单身狗们看过来了,如果以后你老了没孩子,想要收养孩子的,男女都行哦~不过,只要求收养的是异性要求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如果是同性,则没有这个要求。




28、

现行《收养法》

《民法典》草案

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14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Q解说:草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修改,以前是2-10周岁,现在是2-8周岁,所以在草案民法典收养篇中规定,8周岁以上的,应当经过本人同意。其8周岁以上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语

通篇对比了现行法律与草案,小Q得出结论: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在法律用语上更为严谨,新增的法律规定有:

  1. 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 有重大疾病的人也可以结婚;
  3. 离婚有一个月的待定期;
  4. 第二次离婚诉讼需要等待一年、
  5. 扩大了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和增加了保护受害者的诉讼时效;
  6. 更为详尽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7. 保护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分割财产获得优势的权益;
  8. 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在收养一名;
  9. 单身男女均可收养异性小孩。
删除的法条是:

  1. 计划生育;
  2. 亲子鉴定的推定规则。






总的来说,新的民法典草案可圈可点,有亮点,也有槽点,具体该法典在2020年何时颁布实施,让咱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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