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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性的自然逻辑根据

婚姻、家庭和性的自然逻辑根据

任去来

【提要】 以前的文献描述了婚姻、家庭的形态和沿革[1],而本文[2]则首次讨论了婚姻、家庭和性的连贯的自然逻辑根据。因为人类是生命由低级向高级逐渐进化的成果之一,较低级生命之存在逻辑的必然性结论必然会作为人类生命存在的结构性方式要素而存留于人类生命形态之中,并深刻影响人类的社会形态和文明形态。本文认为,两性繁殖机制源于生物生命存在之数量逻辑必然,家庭结构源于动物生命存在之力量逻辑必然,而婚姻习俗或制度则源于人类生命存在之自主的方式逻辑必然。

【关键词】 社会 婚姻 家庭 繁殖 性

作为高级的生命形态之一,人类是生命进化的成果。因为人类之生命存在的自主的方式逻辑是建立在动物性生命存在循力量逻辑充分进化的基础之上的,而动物性生命存在的力量逻辑又是建立在生物性生命存在循数量逻辑充分进化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生物性生命存在循数量逻辑充分进化的必然性结论和动物性生命存在循力量逻辑充分进化的必然性结论必然会作为人类生命存在的结构性方式要素而存留于人类生命形态之中,并深刻影响人类的社会形态和文明形态,如性和家庭,而婚姻习俗或制度则源于人类生命存在之自主的方式逻辑必然。

一 两性繁殖

生物之自然本性为制造性,生物之自然存在天生服从数量逻辑。在生物生命的最低层次和最初阶段,数量逻辑决定了最简单、最直接的繁殖机制,即基于自体复制的无性繁殖机制相对于其他较复杂繁殖机制的优势。事实上,无性繁殖的极端简单形式即细胞分裂,而这正是生命的起点。换言之,生命是从无性繁殖开始的。

然而,低级的原初形态的生命发展终不免数量逻辑极限。从逻辑上说,存在之自然进化因为随机性变异和适应性选择之不可避免而不可遏止。因此,低级的原初形态的生命通过随机性变异和适应性选择而逐渐发生进化。由于生命进化所仰赖的随机性变异主要发生于遗传中,因而当生命从低级的原初形态逐渐进化时,繁殖机制中所蕴含的进化机会的多少使得繁殖机制本身在生命进化进程中受到适应性选择。提供进化机会越多的繁殖机制必然越多地成为进化生命的繁殖机制,因而生命进化进程对于繁殖机制的适应性选择必然服从数量逻辑。

繁殖机制提供进化机会的多少取决于繁殖机制中所蕴含的遗传变异几率和繁殖本身成功几率的高低。

由于无性繁殖中的所有遗传信息都是自体基因信息的简单复制,亦即无性繁殖缺乏遗传变异,因此,无性繁殖机制极少提供进化机会,从而在生命进化进程对于繁殖机制的适应性选择中表现出数量逻辑劣势。这种繁殖机制上的进化劣势导致无性生命不免像无生命的物质存在一样,其进化速度很慢,其物种非常稳定,以致无性繁殖的物种都是原始的低级物种。这反过来也就决定了无性繁殖只能是残留于低级物种中的一种繁殖机制。

仅从发生遗传变异几率的高低看,有性繁殖机制显然比无性繁殖机制更具数量逻辑优势。由于有性繁殖中的遗传信息来源于不同亲本,因而有性繁殖是一种必然导致遗传变异的繁殖机制,有性生命将不免发生遗传进化。从逻辑上说,不同亲本的个数越多、亲缘越远、差异越大,则有性生命通过遗传发生进化的几率就越高。但是,有性繁殖中的亲本个数越多、亲缘越远、差异越大,则其难度亦越大,因而其成功的几率亦越低。因此,在生命进化进程对于繁殖机制的适应性选择中,有性繁殖之提供遗传进化机会的数量逻辑优势受到有性繁殖本身成功几率高低的强烈制约。实际上,仅从亲本数量看,有性繁殖成功的几率在亲本个数超过两个时就变得非常低,以致几乎不可能发生。其原因在于,从数学上看,只有两体事件具有可观的发生几率,而三体事件发生的几率趋于零,更遑论多体事件!因此,作为比无性繁殖更高级的生命繁殖机制的有性繁殖,实际上只有两性繁殖是可靠的和有效的,亦即只有两性繁殖机制具有提供生命遗传进化机会的数量逻辑优势,因而也只有两性繁殖机制在生命进化进程对于繁殖机制的适应性选择中具有不争的数量逻辑优势。这就决定了,高级生命必然产生于两性繁殖,因而高级生命必然具有两性繁殖机制。

生物生命的繁殖机制由无性繁殖进化到两性繁殖,实际上标志着生物生命的存在逻辑由个体数量逻辑进化到群体数量逻辑,而两性繁殖机制正是生物生命存在之群体数量逻辑的必然。

二 家庭

两性繁殖机制和动物本性使动物家庭之产生成为必然。

动物之自然本性为僭取性,动物之自然存在天生地服从力量逻辑。因此,动物物种通过遗传变异而进化的方向必然遵循力量逻辑:力量越强者越适于生存。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一方面,动物物种循力量逻辑进化程度越高,其食物之获取越为其幼体所不能,因而其雌雄长幼个体之间必组成以繁殖和哺育为目的的力量合作群体,由此产生动物社会的基元——家庭;另一方面,根据力量逻辑原则,越强的基因越能获得遗传机会,而最强的基因往往能够获得最多的遗传机会,从而使得动物社会的家庭结构被不断强化和普及。

在动物循力量逻辑进化的初期,动物幼体尚能凭个体力量如生物一样自生,如鱼虾之类,因而低级动物的繁殖机制尚无需家庭结构。正因如此,低级动物的繁殖成功率亦如生物一样服从数量逻辑,由此导致多卵生动物的生存优势。然而,动物越是循力量逻辑进化,越是意味着其固有食物需凭足够大的个体力或足够强的群体力才能获取,因而也就越是为其幼体力所不能,因此,其长幼之间必须有哺育与被哺育关系,否则其物种便不适于存在。可见,哺育关系是动物长幼之间沿空间方向进行的一种力量合作。然而,因为这种合作必然发生于长幼之间,所以这种合作必然沿时间无限循环,从而使得生存仿佛一场接力赛。这种力量合作导致了动物长幼之间沿时间方向的分工,这种长幼之间沿时间维的分工又以雌雄之间沿空间维的分工相配合,这些分工导致了家庭关系的形成。

在多卵生和成体必须哺育幼体的条件下,成体与幼体数量的几何级数差异相对于成体与幼体生存能力的算术级数差异之间越来越大的反差导致成体与幼体之间哺育与被哺育关系的尖锐矛盾,这对矛盾只有通过限制家庭中的母体数量至最低才能解决,由此必然导致单母多卵群育的大家庭结构。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蜂群和蚁群。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结构就是群体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又必然基于个体之自然存在服从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和个体之社会存在服从群体数量逻辑。

随着动物之力量逻辑进化的深化,个体之自然存在达到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转而服从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导致雄性强者在社会中和遗传选择上的优势地位。而雄性强者在遗传选择上的优势地位必然表现于其对雌性生殖伙伴的多元选择,从而导致单母多卵繁殖机制失效。再者,因为单母多卵生殖不利于遗传变异的多样化和物种进化,所以更高级的繁殖机制必然是母体少卵或单卵直至胎生。因此,随着动物之力量逻辑进化进一步深化和动物繁殖机制经随机性变异进化至母体少产或单产或胎生,动物社会结构必然由单母多产群育的大家庭社会结构逐渐进化为单父多母少产群育的大家庭社会结构。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兽群。单父多母少产群育的大家庭社会结构必基于个体之自然存在服从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而个体之社会存在服从群体数量逻辑。

随着动物之自然存在逐渐达到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一方面,必然导致雄性强者在遗传选择上的优势地位的丧失,从而导致单父多母少产群育的大家庭社会结构解体;另一方面,必然导致动物之力量逻辑进化重新倚重于泛个体力量逻辑进化,从而使一般个体获得遗传机会。这两方面的作用必然导致单父多母少产群育的繁殖机制逐渐为单父单母少产双育的繁殖机制所取代。繁殖机制的这种转化从遗传多样化角度看,亦即从遗传进化效率看,是积极的,因而是一种繁殖机制的进化。因为在单父多母少产群育的繁殖机制中,父系基因仍过于单一,其近亲繁殖的几率仍过高,不利进化,所以,更高级的繁殖机制必然是单父单母少产双育。单父单母少产双育的繁殖机制必然导致由单父单母和少量后代组成的小家庭结构,即单偶家庭。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鸟类家庭和人类家庭。在高级动物社会中,单偶家庭构成社会的基元。

正是在动物之自然存在达到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随机性变异和一般个体都有机会的多样化遗传,从动物生命存在中逐渐进化出具有意识能力并因而超越动物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的人类。因此,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必然基于由高级动物繁殖机制决定的单偶家庭。

三 婚姻

如果说,两性繁殖是生物之自然存在服从群体数量逻辑所导致的繁殖机制,家庭关系是动物之自然存在服从群体力量逻辑所导致的繁殖机制,那么,婚姻就是人类之自然存在服从自主的方式逻辑所导致的繁殖机制。因为自主的方式逻辑总是在力量逻辑极限处起作用,所以,随着人之自然存在的群体力量逻辑经由自主的方式逻辑从低级向高级渐次发展,人类繁殖机制中的婚姻形式和家庭形式也一次又一次地发生着进化,并且借着这种进化而影响社会的结构形态。

因为异性生殖伙伴是一种纯粹的社会内在资源,它只存在于社会内部,所以是有限的。有限的社会内在资源必然导致个体之社会存在的数量逻辑极限,进而导致个体之社会存在服从泛个体力量逻辑。因此,对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占有[3]必然导致个体之社会存在具有服从泛个体力量逻辑的自然倾向,并由此导致社会结构中留下泛个体力量逻辑构造。换言之,求偶天然有泛个体力量逻辑倾向。因此,社会不可避免因两性繁殖机制而产生内在紧张和冲突。这种基于繁殖机制的社会内在紧张和冲突,一方面有利于动物之自然存在的力量逻辑进化,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社会的内在结构形态。对于较高级的动物而言,因为繁殖机制基于母体少生或单生,所以当求偶的泛个体力量随机取向时,必使异性生殖伙伴资源按个体力量强弱分配,越强者拥有的异性生殖伙伴越多,由此形成单父多母群育的家庭化社会结构。然而这样一来,在雌雄比例相当的条件下,最弱者很可能没有固定的异性生殖伙伴,因而也没有确定的生殖机会,只能偶尔冒死偷犯强者所占有的异性生殖伙伴,借此获得不确定的生殖机会。又因为异性生殖伙伴资源是社会内在的有限资源,所以求偶的泛个体力量不可能发生稳定的一致取向,因而没有异性生殖伙伴的弱者的求偶动力不可能形成稳定的群体力量。但是,没有确定生殖机会的弱者的求偶动力因偶然的一致取向而形成不稳定的群体力量的情况却难免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弱者群对较强者所占有的异性生殖伙伴的群体强暴。这就是较高级动物社会的繁殖机制。

虽然人类原始群直接源于灵长类动物社会,但是,原始群并未完全继承灵长类动物的单父多母群育的家庭化社会结构。虽然早期原始人由于使用工具而拥有超越灵长类动物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的个体力量,然而,由于工具力量并不能改变早期原始人的两性繁殖和母体少生的繁殖机制,所以,当早期原始人凭借工具力量而从灵长类动物群落中分离出来时,必然是与自己的异性生殖伙伴携手同行,形成独立的由单偶家庭构成的小社会。这就是原始群的雏形。随着早期原始人之自然存在逐渐达到泛个体力量逻辑极限和早期原始群的逐渐发展,原始人之自然存在逻辑逐渐向无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转化,进而导致个体之社会存在逻辑向无意识的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转化,由此导致原始群之家庭化社会结构逐渐由单偶家庭向无意识地平均分配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多偶家庭转化。又随着原始群逐渐发展到人之自然存在的无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和人之社会存在的无意识的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极限,原始群必然逐渐进化至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无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和人之社会存在服从无意识的非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由于人之自然存在服从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必然导致强者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和强者对异性生殖伙伴的多元选择,原始群之家庭化社会结构由无意识地平均分配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多偶家庭逐渐转化为按个体力量强弱不平均分配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多偶家庭也就不可避免。

随着原始人之意识能力和智慧的发展,原始人之无意识的群体存在逻辑逐渐进化为有意识的群体存在逻辑。群体存在逻辑从无意识进化到有意识是一种深刻的方式逻辑自主。有意识的群体存在逻辑使得原始人之自然存在的无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极限为有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所突破,而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有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必然导致人之社会存在服从有意识的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人之社会存在服从有意识的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必然导致原始群后期之按个体力量强弱不平均分配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多偶家庭解体,而代之以有意识地平均共有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有意识地平均共有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繁殖机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人为地从方式层次平衡了人之社会存在之由基于求偶动力的泛个体力量逻辑倾向而产生的紧张和冲突,保障和促进了人之自然存在的有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发展和人之社会存在的有意识的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发展,因而这种繁殖机制必然成为这种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的基础。正因如此,有意识地平均共有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繁殖机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必然会产生由社会作用于个人的有意识的结构性社会力量,任何有悖于这种繁殖机制和这种家庭和社会结构的行为都必然受到这种有意识的结构性社会力量的强烈作用。因此,这种有意识的结构性社会力量必然成为家庭和社会结构的保障。反过来,这种保障家庭和社会结构的有意识的结构性社会力量所赖以产生的社会意识必然构成一种社会规范。有无这种社会规范保障,是人类之有意识的家庭与动物乃至人类原始群之非意识的家庭之间在方式上的根本区别。

由于动物的繁殖机制乃是生命存在之力量逻辑进化的成果,是无意识的,因而是根植于动物基因之中的。因此,动物繁殖机制的保障机制也根植于动物基因之中,以致动物家庭和社会结构凭动物个体力量和动物本能即可维系。然而,由于人类的繁殖机制乃是生命存在之自主的方式逻辑进化的成果,因而是有意识的,非根植于人类基因之中,而是根植于人类意识之中。因此,人类之有意识的繁殖机制的保障机制亦非根植于人类基因之中,而是根植于人类意识之中,其必须仰赖人类社会自身之有意识的保障。

人类社会对自身有意识的繁殖机制之有意识的保障机制的必要性主要有二:

其一,人类的繁殖周期很长,然而在很长的人类繁殖周期中,基于繁殖机制的家庭和社会结构却没有自然保障机制。从一个生命个体被生、被养到自生,再到生产下代、养育下代,直到下代能自生所必须经历的时间,构成该生命个体的繁殖周期。对于动物而言,由于动物家庭的稳定性乃基于生殖前的依据个体力量逻辑的预选择,而动物个体力量之相对强弱天然地可以维持一个繁殖周期,因此动物家庭和动物繁殖机制具有自然保障机制。但是,随着动物之力量逻辑进化达到个体力量逻辑极限,生命存在之力量逻辑进化必然遇到危机,因而力量显然不再是遗传进化的恰当方向。因此,对于人类而言,力量显然不再是遗传前选择的唯一因素。由于方式要素是比力量要素更高级的存在要素,故人类的遗传进化方向渐渐偏重于个体存在的方式要素。因为人对于存在的方式要素之优劣的意识,如对美丑的意识、对智愚的意识、对善恶的意识、对勇怯的意识、对勤懒的意识、对于关乎命运之个体精神因素的意识以及基于这些意识所产生的好恶等,人类遗传前的选择逐渐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感情倾向。简言之,感情选择是人类繁殖机制中之基于方式逻辑的预选择机制。事实上,感情选择是任何人性化的群体存在的预选择机制,其实质在于从精神层次追求不同个体存在之方式要素之间的互相耦合[4],以此从方式要素层次求得共同存在之适应性相对于个体存在之适应性的发展。人类繁殖机制中之以感情选择为核心的方式逻辑预选择机制是从最基本的层面以最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生命之群体存在机制和繁殖机制的人性特征,这种感情活动被人们尊之为“爱情”。爱情在人类繁殖机制中所具有的方式逻辑意义导致了人类生命形态的方式要素逐渐向以高效、和谐为特征的“优雅”方向进化,最终使人类生命的“优雅”具有基因根据。表现为爱情的感情即是人类有意识的繁殖机制的自然保障机制。然而,因为感情属于精神存在,本质上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包罗万象,富于变幻和发展,而家庭乃是由生命繁殖机制所决定的社会内在形态,其本质上是生命个体之自然存在的力量逻辑进化之必然,属于物质存在,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对于人类而言,作为家庭之导因和自然保障的感情之抽象本性与家庭之具体本性必然相互矛盾,以致人类有意识的繁殖机制既有自然保障又有自然危机:其自然保障是抽象的,而其自然危机则是具体的。尤其是,对于原始人而言,一个繁殖周期几乎就是人的一生。因此,由人之有意识的繁殖机制产生的家庭往往要伴随人的一生,由此而产生家庭成员之间的终生义务。反过来看,家庭成员之间的终生义务即构成个体在家庭中的终生权利。因为人类之具体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人类之抽象感情的变化性的威胁,所以具体家庭成员之间的终生义务和权利亦受到抽象感情之变化性的威胁。因此,为了保障人类繁殖机制和社会结构的稳定,人类必须有意识地适当约束感情,使抽象的感情具体化。但是,因为感情是精神性存在,而精神性存在不受力量作用,故不存在约束感情的自然力量,感情只能用规范化的感情如伦理道德来约束。然而,规范化的感情仍然是精神性存在,是抽象的、不牢靠的。因此,对于人类之有意识的繁殖机制的有意识的保障最终只能落实于通过社会力量来约束人的繁殖行为,即通过社会力量来维系家庭。所谓维系家庭的社会力量,即婚姻习俗或婚姻制度,而受婚姻习俗或婚姻制度保障的家庭即婚姻家庭。简言之,由于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有意识的群体力量逻辑,而有意识的群体力量逻辑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因此,作为人之自然存在的有意识的群体力量逻辑社会结构基元的家庭亦必然产生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对家庭中男女生殖伙伴之间的义务和权利通过社会规范加以明确和约束,即成婚姻。

其二,对于动物而言,近亲繁殖导致的退化当然不一定会引起任何反省,但是对于人类而言,遗传退化意味着遗传机会及遗传消耗的损失,也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挫折,有悖于人之自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力量逻辑和人之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数量逻辑。另外,从生命进化进程对于繁殖机制的适应性选择机理来看,由于非亲缘的两性繁殖必然会提供较多的遗传变异机会,相对于泛生殖冲动而言,只对非亲缘的异性产生生殖冲动或具有这种意识显然是繁殖机制的进化。反之,对有亲缘的异性产生生殖冲动则显然是繁殖机制的堕落[5]。只有相对稳定的婚姻家庭,才有相对明确的亲缘关系,才能通过避免近亲繁殖来避免退化,以确保遗传成功率。

简言之,基于繁殖机制的群体力量逻辑导致了家庭,而其力量逻辑极限导致了基于繁殖机制的自主的方式逻辑,其成果就是婚姻,故婚姻是繁殖机制中的人性体现。婚姻家庭从两个方面超越了非婚姻家庭:一,更加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更高的繁殖及哺育质量。

人类有意识地平均共有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繁殖机制必然产生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群婚家庭。因为群婚家庭乃基于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有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和人之社会存在服从有意识的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正是母系原始社会的逻辑基础,所以,群婚家庭正是人类从原始群进化至母系原始社会时所产生的基于有意识的繁殖机制的人类家庭。母系原始社会的群婚家庭超越了原始群之部分地继承于灵长类动物的准动物繁殖机制和准动物家庭。

随着原始人类之群体存在智慧对近亲繁殖之不利后果的逐渐认识,母系原始社会有意识地平均共有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群婚繁殖机制和群婚家庭逐渐向回避近亲繁殖的方向进化。亦即:逐渐产生有意识地平均共有无血缘关系的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婚姻形式和相应的婚姻家庭。有意识地平均共有无血缘关系的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婚姻形式即普那路亚婚[6],相应的家庭即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婚和普那路亚家庭是母系原始社会中期的婚姻形式和家庭形式。

又随着婚姻选择中感情因素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人们对异性生殖伙伴的选择必然越来越有意识,而有意识的感情选择只有成偶地互相选择时才能互相耦合,由此必然导致原始人之有意识地平均共有无血缘关系的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普那路亚婚和普那路亚家庭逐渐向人们有意识地平均分享无血缘关系的异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婚姻形式和婚姻家庭转化。人们有意识地平均分享无血缘关系的异性生殖伙伴资源以致比例相当的异性生殖伙伴一一互偶的婚姻形式即对偶婚,与之相应的家庭即对偶家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是母系原始社会晚期的婚姻形式和家庭形式。

对偶婚及其以前的婚姻形式都是程度不同的群婚,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也都是程度不同的群婚家庭,由此产生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但是,随着原始人类有意识的群体存在逻辑的进一步发展,原始人之自然存在的有意识的数量型群体力量逻辑逐渐达到其逻辑极限,并逐渐被有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超越,而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有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必然导致人之社会存在服从有意识的非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有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必然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和男性强者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丈夫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必然导致母系原始社会晚期之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中的对偶家庭逐渐分裂为以作为丈夫的成年男性个体为中心的众多小家庭。相应地,母系原始社会晚期之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亦转化为以小家庭为基元的复合社会结构。

男性强者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又兼人之社会存在服从有意识的非平均主义的群体数量逻辑必然导致男性强者对女性生殖伙伴资源的多元占有,即形成一夫多妻家庭。但是,由于一夫多妻家庭受人之自然存在服从有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限制,加之社会结构是以小家庭为基元的复合社会结构,故一夫多妻家庭的规模不可能大及整个社会,而只能是以小家庭为基元的社会结构中的特殊现象,这使一夫多妻家庭有别于基于个体之自然存在服从无意识的力量型群体力量逻辑的单父多母群育的大规模家庭化社会结构。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即单偶婚,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即单偶家庭。单偶婚和单偶家庭就是原始人类从母系原始社会进化至父系原始社会以后的婚姻形式和家庭形式。

四 结论

就感情、婚姻、家庭三者的关系而言,家庭是人类自然繁衍所必需,感情是人类自然繁殖机制中的预选择因素,而婚姻则是为了保障家庭而对感情的约束。约束感情的目的是保障由繁殖机制所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和权利,以此保障人类繁殖机制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简言之,对于人类而言,家庭以感情为基础而以婚姻为保障。婚姻对于感情的约束分别表现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排除外来的可能导致生殖的感情选择的权利,从而保障婚姻和家庭免受外来感情的侵扰;对内排除外向的可能导致生殖的感情选择的权利,从而保障婚姻和家庭免受内部感情变化的冲击。如果夫妻双方保有感情,则不会感受到婚姻的约束;反之,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感情发生变化,则很可能强烈感受到婚姻的约束。然而,婚姻家庭在本质上仍然具有人之自然存在的群体力量逻辑结构,其必然对人类繁殖机制中的人性发展构成约束。繁殖机制中的人性[7]乃是基于感情选择的爱情,只要爱情存在,便足以置婚姻于无形。所以,人类的繁殖机制[8]是基于“爱情→婚姻→家庭”的繁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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