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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夫妻家庭稳定法(草稿)

一、促成夫妻家庭法

1.男性32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的,身心适婚尚未成婚者,按照一夫一妻制实行强制婚姻。实施强制婚姻时,应尽量满足男女双方意愿,应尽量符合郎才女貌、门当户对、年龄差距不超过五周岁,应尽量避免当众打骂和绳捆索绑。

2.新婚夫妻应拥有独立家园和生活必需品,称为“家财”。家财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与其双方父母共同协商拼凑。推荐男方凑四分之三,女方凑四分之一。协商不成,由执法人员强行裁决。

3.夫妻应独立自主生活,户口应登记成一家,应与父母分清财产,尽量避免纠缠。夫妻应努力兴办自己的事业,争取早日安居乐业。

二、夫妻道德规范

1.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

丈夫应该尊重妻子,应优先负责料理妻子的事情,然后再处理自己的事情。

妻子应尊重丈夫,应优先负责料理丈夫的事情,然后再处理自己的事情。

2.夫妻之间应同心同德,互相帮助,争抢着照顾孩子、洗衣服、做饭、打扫卫生等,争抢着承担最苦最累最危险的事务,不得故意等待对方做。

3.夫妻两人都应全心全意维护家庭正常生活,非必要和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离家,不得在家园外停留,不得与他人交往。

4.坚决杜绝婚外情,坚决拒绝情人的一切纠缠。

三、夫妻社交道德规范

夫妻日常社交的对象:(1)丈夫的亲朋好友,称为“公婆”;(2)妻子的亲朋好友,称为“岳父母”;(3)子女的亲朋好友,称为“子女”;(4)陌生人及其事务,称为“陌生人”。

1.夫妻联合一起进行社交时,丈夫负责接待岳父母;妻子负责接待公婆;子女的接待,丈夫优先具有负责的权力。丈夫不能不宜履行时,只能委托妻子负责。如果妻子也不能不宜负责接待子女时,夫妻应协商确定负责人,而且应该以丈夫的意见为主。

2.丈夫代表夫妻负责时,应首先接待岳父母,再接待公婆,子女排第三,妻子排第四,丈夫自己排第五位。

3.妻子代表夫妻负责时,应首先接待公婆,再接待岳父母,子女排第三,丈夫排第四,妻子自己排第五位。

4.遭遇陌生人时,丈夫应该主动负责接洽,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不得出面。

四、法定财产

根据我国民间的财产继承习俗:夫妻二人终生所得所有合法财产,都应该遗留给“子嗣”。因此规定:夫妻二人终生所得所有合法财产,都是属于子嗣的“法定财产”。

1.法定财产的继承和老人的赡养义务。坚持谁继承谁赡养的原则,并由基层村民组织负责监督实施。有儿子的由儿子负责继承和赡养;只有女儿的由女儿负责继承和赡养;无儿无女的由执法部门协助基层村民委员会指定继承人;实在没有继承人的,由基层村民委员会负责。

2.法定财产应包括夫妻成婚时拼凑的家财,婚后夫妻二人终生一起或分别投资、经营、参加劳动和社会事务、继承和其他所有合法所得的合法财产。总之,法定财产不随夫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3.法定财产受法律保护,无论任何人不得随意分割转移侵占挥霍。法定财产应该逐日增加,如果出现逐渐减少的情况,利益相关人员尤其是夫妻二人,应该及时请求村民委员会和执法部门协助审查纠正。

五、家庭生活道德规范

1.妻子终生拥有家园居住生活权,终生拥有家庭生活和法定财产管理权,终生拥有邀请或拒绝双方父母进入家园停留和居住权,终生拥有拒绝其他人进入家园权。

2.丈夫终生拥有出入家园和居住生活权,但是必须服从妻子管理。丈夫终生拥有协助妻子管理使用法定财产权。

3.未成年子女拥有优先出入家园居住生活权,但是应该服从父母管理。

4.妻子应优先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应保证丈夫生活幸福充分休息,保证丈夫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劳动。

5.妻子应该清楚了解和掌握法定财产的动向,应详细记录计算收支账目,及时请求丈夫帮助审查管理使用法定财产,积极支持丈夫合理使用法定财产。

6.丈夫应该拥有服务社会报效国家的正确理想,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和劳动,确保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越来越高。

7.丈夫应该积极配合妻子管理使用好法定财产,并及时把自己的合法经济收入上交或上报给妻子。

8.夫妻之间应该同心协力,互相帮助,互相忍让,共同努力争取幸福生活。如果夫妻之间产生分歧,丈夫应该经妻子同意后,请求居民委员会和执法部门进行调解。

六、政治保障夫妻家庭稳定法

1.政府设立《婚姻家庭服务部门》,配置足够的执法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程序。

2.《婚姻家庭服务部门》和基层村民委员会应根据《促成夫妻和家庭稳定法》,全面监督所有夫妻和家庭的动态,全面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严禁妻子在家园内受到伤害或虐待,严禁一切非妻子邀请的双方父母,和夫妻没有一起邀请的其他人员进入家园。

3.周密保护女性尤其是未婚女性不受骚扰侵害。

4.丈夫或妻子违反本法的,一律强行关押教训,一律要求写出书面保证和立下口头誓言,屡教不改者加重体罚,延长关押教训时间和强度。

5.组织实施强制婚姻。《婚姻家庭服务部门》应该从基层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搜集信息,争取事先进行发动教育,对抵触者采取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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