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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怪象100种之3:如此家规,怎能白头到老?

引言:

法律规定是死的,婚姻生活各不相同。婚姻家庭案件中,怪象种种。

李律师精选了100个相关案例,与大家分享。

以案说法:

原告陈某、被告张某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打骂,陈某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撤诉。此后,张某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认为陈某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并命令其重洗。陈某不肯,张某即殴打陈某。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起诉离婚。被告张某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庭审中,张某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给陈某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对陈某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与张某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未违反。

李律说法:

俗话讲,“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家规,应当是为了家风优良、家庭和谐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家规”完全是张某为了一己私欲,为了控制其妻陈某而定,如此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婚姻生活中,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故意杀人等恶性事件也不少见。而且,除极少数施暴者能够痛改前非,大多数施暴者会屡教不改。

遭遇家暴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有效的阻止施暴方向受害人接近。

李律师提示您: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相关单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可以向直接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暴中,受侵害一方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悲剧的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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