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两会,《民法典》爆了个大热门,不仅法律界热闹,社会舆论也沸沸腾腾,尤其是《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各路官方媒体、自媒体的讨论达到高潮。批评者、不解者众多。
作为律师的我,也是反对离婚冷静期的。因为它让离婚变得复杂,给流程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也留下了财产分割方面的隐患。可能把很多正常离婚的案子,最终都推给了法院。
法律抛弃了“定分止争”的初心,成为制造纠纷由头。为什么反对声音这么多、条款也存在隐患的情况下,立法专家还是会通过呢?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
如果我们逐条研读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修订,会发现不止是「离婚冷静期」,纵观整个婚姻家庭编的大量变化和修订,都有一个共同指向,这恰好是立法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埋下的一个巨大伏笔。
01 三个重大修订
虽然整编了三部法律,但大部分都是汇编、整合过往的司法解释,实质性的创新规则不算多,总共有以下几个。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分两个时间段,30天等待期+30天领证期。
根据民法典1077条的规定,如果夫妻打算离婚,首先要去民政局去登记离婚,这是第一步;然后要等30天,这段期间内任一方都可以反悔,这是第二步;如果没人反悔,双方就可以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了。
如果那天一方刚好没空去领证怎么办?法律给了30天领证期,30天内随时去领都可以。可如果这30天不去领,那就视同双方没有申请离婚。
这条规定既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两人本打算好合好散、一别两宽,法律却要两人要苦苦等待60天,这难道不是侵犯婚姻自由吗?假如等待期间,一方被威胁怎么办?两人都签协议了,期间取得的财产又属于谁?一方反悔离婚,造成财产损失要怎么算?
立法专家说,这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气愤离婚、激情离婚,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这个理由经不起推敲,大家都是成年人,冲动了还可以反悔再去结一次,为什么要给“不冲动离婚”的人增加这么多困难?
这里引出了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国家为什么要让离婚变得困难?旧《婚姻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一旦公证就有最高效力,不管后面还有什么遗嘱,都以公证的这份为准。
但新的《民法典》删除了这条,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你之前立了什么遗嘱,统统以最后一份为准。
国家不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了吗?不是!其他的遗嘱比公证遗嘱更完善、更全面吗?也不是!
那么,为什么要废除公证条款的优先性?从1145条到1149条,民法典增加了一个全新的内容。运作方式是:
被继承人身故之后,需从继承人中推选一个遗产管理人,来负责遗产管理和分配。他的职责比较多,主要如下——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是完完全全的新规则,过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类似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类似做法,所以,全国各级法官、律师估计也都是懵的。
最奇怪的是,民法典的这几条规定非常简单粗暴,很多问题没有说清楚,比如推选流程是什么样的?怎么监督遗产管理人?他存在过错需要赔偿吗?债权人要求拿遗产偿债的时候,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吗?
这条规定本身不太成熟。如果产生纠纷,最终清理麻烦和烂摊子的依旧是法院。
为什么要增加这条明显会产生麻烦的条款?02 其他修订细节
上面三个规则,是这次网络舆论热议的话题,其中的“违和感”显而易见。再次梳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这种违和感无处不在,悄然隐藏在文字修订、语序调整和各种细节修订中。立法者增加一些“无用的条款”,删除一些“有用的条款”,让人费解。
例如:
1、1041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2、1047条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
问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没废止,计划生育还是国策,为何会删除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3、1043条新增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问题是:优良家风、家庭美德这种毫无明确内涵、外延的概念,几乎很难用以直接裁定任何案件,为何新增?4、1045条新增了家庭成员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问题是:新增了家庭成员这个概念,可后续又没有使用,新增它何用?5、1048条,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只要对方愿意也可以结婚。
问题是:为何放宽结婚的限制,不害怕遗传疾病吗?这种充满违和感的条款非常非常多,我列举如下:
6、1073条,新增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
7、1088条,无论是否双方有《婚内财产协定》,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8、1098条,已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以收养子女,而之前必须是无子女才能收养。
9、1100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10、1122条,可继承的遗产包括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
11、1125条,丧失继承权的人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获得继承权。
12、1128条,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可以代位继承。
13、1133条,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14、1158条,新增“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之前只能与扶养人签署。
15、1159条,新增“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部分继承优先于税和债务。
16、1160,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为什么放开收养的人数?
为何增加可继承财产的范围,又增加继承人的范围?
为何允许其他人和组织继承财产?
……
上述这些修订几乎涵盖了婚姻家庭编绝大多数增删修废的内容,可除去部分确实属于词语规范的问题外,其他很多条款和新规则,都值得让人深思:
国家为什么要在婚姻家庭编中搞这么多花样?03一个巨大伏笔
如果一个条款一个条款的独立解读,每一个修订,我们都能找到一些“直接”的理由,但也都知道,这些理由太过牵强。
在所有规则后面隐藏了立法者们的真实目的,这些异常的条款,寄托了他们的担忧,表达了他们潜在的诉求,也在幽暗之中指明了未来的方向。
2020年5月最后一个周末,深圳大雨磅礴。我读到了一系列资料,发现了这个伏笔。
问题的关键在于:人口。据统计,2018 年,我国出生人口下降 200 万,
2019 年再下降 58 万至 1465 万,预计2030 年将降至不到 1100 万,这既是因为育龄妇女数量的持续递减,也因为住房教育医疗等直接成本、养老负担、机会成本高抑制生育行为,“生得起、养不起”。
与出生率相关,我国老龄化的问题也在加快,2019 年我国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 12.6%;2022 年将超过 14%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33 年超过 20%,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2060年预计约 35%,十个人中将有3-4个是老人。人口老龄化使得社保收支矛盾日益凸显,养老金缺口将日益增加。
1、新生人口过低,社会劳动力必然走向枯竭;随着新生人口持续降低,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已于2010 年见顶,预计 2050 年比 2019 年减少 23%;2010-2018 年中国经济增速已从 10.6%降至 6.1%,即将进入“5 时代”。
2、老龄化问题突出,必然极大的消耗社会资源,积累社会矛盾。老龄化提高消费降低储蓄和投资,导致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并引发消费结构变迁,医疗保健资源、护理资源紧缺,又因为贫富分化不均造成大量问题。
3、而这期间,又遇到了另外一个趋势:结婚率快速下降、离婚率快速上升。 来自于中泰证券《离婚率的长期上行与短期下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场巨大的、不可逆转的、无法避免的人口危机。这种危机像是慢性毒药,它不是那种让你一刀致命,而是一点一滴的侵蚀身体器官的各种机能,让人衰竭而死。而它来的也是风雨不惊,你照旧上班、下班、吃喝玩乐,你照旧看电影、娱乐、抖音、视频,他不会影响你。
但你会渐渐不适:
医疗、护理的费用越来越高,需要人工劳力的东西越来越贵;
老人越来越多,养老的压力越来越大;
经济放缓,大城市充满活力,而中小城镇则了无生气;
“某某孤寡老人在家过世多日无人问津,某某老人无人赡养、子女生活贫困……”这类新闻越来越多;
……
虽然技术进步会替代部分劳动力,但人口问题逐渐摆在了我们面前。
它渐行渐近,我们看不见,也都逃不掉,这是真正的灰犀牛。
我们将赴日本的旧尘,进入一个名为
长寿风险的超级老龄化社会,而我们比日本更惨,我们未富先老。
怎么办???
这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国家需要花费举国之力来完成,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让我们回到《民法典》。
立法者们已经预计到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也预计到这种社会常态之下会产生什么纠纷,所以,他们预先为这个老龄化社会定好了法律。
这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巨大伏笔。民法典将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律,它的规则既要解决眼前的各类纠纷,又要为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它还需要为解决老龄化问题,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来逐一解释上面的谜团。
1、为什么要减少“禁止结婚”的情况,而增加离婚冷静期?为了鼓励结婚、鼓励家庭稳定2、为什么要树立“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为了鼓励赡养老人、尊老爱幼,家庭会成为养老的主力3、为什么要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为了明确家风、美德的具体履行人4、为什么删除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必将废止5、为什么新增确认亲子关系条款?为了避免子女逃避赡养义务6、为什么“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候可以请求补偿?为了鼓励家人伺候老人、养育子女。7、为什么增加可以收养的人数?为了鼓励大家去收养困难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8、为什么增加继承人的范围,允许犯错的继承人反悔?为了鼓励继承人积极主动赡养老人9、为什么允许将遗产赠送社会组织、或与社会组织签署遗赠抚养协议?为了鼓励商业机构发展养老产业10、为什么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为了让被继承人有权重新调整遗产分配,实际是鼓励继承人赡养老人11、为什么增加遗产管理人?因为关于遗产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且以后的遗产纠纷几乎都会牵涉债权人(现在大家都逐渐习惯借贷购买资产),这将极大增加处理难度,所以遗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实际上我不用再多解读,这一部法典本身就是时代的缩影,你我都是滚滚历史洪流中的一叶扁舟。彼岸在何处?我不知道,但这部民法典已为我们安排好了未来几十年将可能发生事宜的裁决规则。
这些站在时代前段,高瞻远瞩的立法者们,
我佩服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