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满足的实质性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类。
4.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结婚的形式要件: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件时起算。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离婚的,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时制药健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事先未告知,胁迫。记忆口诀为婚,龄,属,病,胁。
无效婚姻的诉讼程序: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节。达成调解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4.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
6.当事人以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可撤销婚姻:包括胁迫和结婚登记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两种情况。被胁迫的一方或被隐瞒的一方有撤销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可撤销婚姻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1.被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在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父或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共同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效力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人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共同所有。
2.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例如发表或获得的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原则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男女双方实际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另一方不能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金,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以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支持。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主张。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租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予合同中只归一方的不是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1.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除外,例如,一方将财产赠与另外一方。
2.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偿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外一方或共有的,郑宇芳在完成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的,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约定夫妻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夫妻财产制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需要对相对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1.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平等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如购房,购车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的债务,凡是用于共同事务或能体现共同意思表示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凡是用于个人事务或者用于个人挥霍的,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店)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3.另一方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情形的处理: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4.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离婚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定可以诉讼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已经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依照诉讼离婚的规定处理。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记忆口诀为重婚同居暴虐,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治离婚,不准离婚又一年。
婚姻的特殊保护情形: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例如喜当爹。
离婚非过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记忆口诀为:重婚,同居,暴虐遗。承担责任方是有过错方,索赔方式无过错方。赔偿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配偶权受到侵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只有一方有过错,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不支持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有以下情况可以由父亲抚养: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可以优先考虑: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已经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负担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的姓氏变更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探望权:离婚后没有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另外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外一方拒不协助探望的,可以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例如,不能强制把侄女接出来与探望人会面。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可以由未成年子女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离婚后的财产关系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方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
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达成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离婚时分割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等一次性费用的总金额除以于军人入50到70岁的年龄差。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2.前述情况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的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价款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主张经营的,给对方补偿。双方都主张经营的竞价后给对方补偿。
房屋的分割:1.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如果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竞价取得。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则给对方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房屋变卖后进行分割。
2.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判决房屋由谁来使用。当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3.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不房屋归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房贷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关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由房屋登记一方补偿给对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法院不支持对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