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关系之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
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
1、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责任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四)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五)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三、祖孙关系
(一)祖孙关系的概念
1、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
2、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婚生孙子女和婚生外孙子女、非婚生孙子女和非婚生外孙子女、养孙子女和养外孙子女。
注意不包括继孙子女,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二)祖孙关系间的权利义务
祖孙关系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负担是有条件的。
抚养义务负担的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
赡养义务负担的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无赡养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四、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的概念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扶养义务负担的条件: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是未成年人。
弟妹对兄姐扶养义务负担的条件: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有扶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