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先生年轻时老伴就过世了,他觉得儿女们都大了,可以考虑一下找个伴了,通过朋友介绍石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李女士,两个人一见钟情,想和李女士结婚。可令石先生没想到的是,石先生的想法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子女觉得李女士的年龄和自己的父亲差距较大,嫁给父亲,目的不纯,是为了父亲的房子和退休金来的。为此石先生非常苦恼。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案例中的石先生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其子女对其无权干涉,只要石先生和李女士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就可以结婚。并且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不因父亲的再婚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本案中石先生对于自己的房产和退休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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