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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专家: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近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的一篇推文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

引发网友关注




之后

#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并引起了网友热议







该微信文章称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文章提到,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该文章中还提到,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文章一经发出便引发热议

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对此,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表示,该文章表述不太严谨。




“严谨来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严重的出轨行为,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和损害赔偿条件,但仅有一般出轨行为也并非不能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也并不必然驳回离婚请求,而是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亦应当准予离婚。”




安翔认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仅是观点性文章,不能超越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成为裁判依据。




事实上

这已不是该文

首次出现在互联网平台

经查询发现

至少早在2021年1月

就已有类似文章

在网上流传

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




夫妻一方眼看着对方出轨

却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上述文章的观点

资深婚姻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信金国

去年就曾发文予以驳斥







2021年10月,信金国在其微博发文称,“作者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车牌摇号,‘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那么

到底可不可以

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

对此

专家给出了解释




01

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吗?

专家:可以,离婚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夏吟兰长期研究婚姻家事法律,她表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律的一项基本精神和原则,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是夫妻任何一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夫妻任何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都应当受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夏吟兰解释,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可以是一方出轨、性格不合等等。

02

可以仅以“出轨”为由判决离婚吗?

专家: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




“保障离婚自由并非对离婚没有限制。”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表示,我国司法精神体现的是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出轨行为确实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那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相反,游植龙进一步指出,如果有出轨情形,但是夫妻尚有感情,还有和好可能的,离婚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游植龙说。




03

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专家:综合分析,谨慎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法院据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但是,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并非判决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情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特别申明,除却法律明文提到的情形,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另外,即使存在法律提到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过调解有望和好的,人民法院则可不判处解除婚姻关系。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谨慎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不能仅以‘出轨’二字就草率定义。”杨晓林说。







对于该解释

你的观点是?

欢迎留言!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广网、中国新闻网、大洋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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