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那么婚姻自由权性质是怎样的呢?侵害公民婚姻自由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今日荣幸请到了北京婚姻案件纠纷律师杨明明为您解读婚姻自由权性质及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有关问题。
一、婚姻自由权性质
1、自由说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很多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自由就是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杨明明律师表示,这种说法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么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但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是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并没有很好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点,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
2、身份权说身份权说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迫或他人的干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即必须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权的产生。
3、人格权说主张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的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也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权利能力仍是一种一般的权利能力。杨明明律师表示,这种说法认为人一出生即享有,这种权利与主体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因而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也是独立的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二、 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其行为,杨明明律师在这里表明,首先来说必须确定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这种行为一般需要具备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 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杨明明律师在这里强调,具有了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其中需要要求的是,该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十分明显并容易判断。而对于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的,杨明明律师表示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律师评析:
婚姻自主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它属于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将这一权利划入正确的范畴,就能够明确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和一性质。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也是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因此杨明明律师希望,相关方面在商讨婚姻事项的有关问题时,能够秉持着“法制精神、人文主义”的有关原则进行沟通,只有这样,婚姻才能实现幸福,国家的幸福指数才能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