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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自由不存在之离婚自由

绝对自由不存在之离婚自由

当代社会一直强调婚姻自由,但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成年人的自由总有代价,无论选择如何,都要自己买单。

看看婚姻法你就知道,像金庸先生笔下的王语嫣和慕容复,现实生活里是不能结婚的。实际生活里的自由,都是有附加条件的,那么今天,让我们一起来来说说所谓的离婚自由。

还记得“离婚冷静期”霸占头条的日子吗?尽管当时一石击起千层浪,事后大家都坦然接受事实,你要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

本来离婚程序就很复杂,首先是自愿离婚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对于身处偏远山村的妇女根本不可能有机会提出自愿离婚申请,更别说后面的诉讼离婚程序这一系列繁文缛节了,但是就是在这样复杂的程序下的离婚自由,又增加了一个步骤:冷静期。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动用国家的立法力量来“减少冲动离婚”,至少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两个认识。“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组成单元,一直爬升的离婚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治理,离婚对个人、家庭、甚至是社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在中国离婚登记对数自2002年以来连续10年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国家通过一些数据统计认为“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曾经是世界婚姻最稳定的国家,如今成为全球离婚率最高的国家。

面对离婚也要全球化的现实,国家管理者也坐不住了,开始动用各种方式干预了。

舆论之下,大家频繁质疑离婚的自由性,专家表示,这是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时间“门槛”,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

专家的话,只能听听而已,专家讲专家的话,生活需要自己过。政策的出发点听上去是对离婚申请者有利,殊不知,真正的离婚过程是很漫长的,看上去只是一个附加程序,后面要涉及很多部门,而有些地区,很难保证流程的规范和顺畅。

过高的离婚率的确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社会犯罪率攀升、家庭教育质量下降、离异家庭的儿童成长面临巨大挑战等等。

但是,真正有离婚诉求的人不应该为别人的错误买单,在应对离婚问题层面,国家需要对离婚原因进行细分,实际应用上,面对离婚原因,仅仅针对感情破裂这一项就需要呈上很多证明,这一点就值得深思。

婚姻本身是个选择,处在围城里的人生活到底如何,只能说婚姻生活冷暖自知,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

虽然有个别案例让我们感慨:离婚需要冷静,但是,相比较这些个例,那些痛下决心离婚的人,却要在冷静期这里受阻,与其说是为他们好,毋宁说是个不必要的过程。

其实,“离婚自由”是新中国成立后,付出了很多生命的代价才换来的自由。我看到一个资料,从1950年开始,连续三年约有70000-8000女性因为争取婚姻自主而被杀和自杀的;而这些会以“病死、意外死亡、失踪、离家”等理由消失。在《婚姻法》颁布后的几年中,从零星披露出来的材料看,也是触目惊心的。

很多人会觉得社会进步了,家暴什么的相应减少了。相反,没有数据表明家暴的比率降低,却有数据告诉我们家暴的普遍性。

2016年11月,全国妇联做了一个关于家暴的调查。该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妇女受到丈夫的殴打。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而其中60%的动因是家庭暴力。

这些生命遭受威胁的弱势群体还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被家暴,面临二次伤害的同时,还要考虑孩子、家庭等因素,好不容易下定决心离婚,却在这些过程里消耗掉了决心,又再次返回婚姻的黑洞,忍受家暴。

自由需要代价。

想想其实有点难过,前辈们那么多年的努力争取来的离婚自由,终究又得回到原点。

《党史纵览》(2010年04月15日)当中《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始末》(作者:晓何)一文中,写到了邓颖超对这个问题的坚决态度。1950年1月初,她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

“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离婚冷静期”的推出,就是与邓颖超的“一方想离即可离婚”的原则与观念背道而驰。这也就是说,重新把女性推回了丧失离婚自由的境地。

说来也挺讽刺,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诗歌《自由与爱情》,“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用在这里竟然毫无浪漫色彩,反而多了几分悲凉。自由需要代价,有的时候生命的代价着实太大,为了一时的安定和谐牺牲那么多人,无异于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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