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李明舜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离婚自由并非绝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反对草率离婚和冲动型离婚。
财新网 | 实习记者 王瑞琪
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成为一项全国性制度。近日,最高法院出台一份有关家事审判改革的文件,其中明确: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财新记者获悉,此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试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是否干预了婚姻自由?这项制度试行至今,引发了持续关注和争议。
前述家事审判改革的文件全称为《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下称《意见》),7月18日由最高法院印发。《意见》全文分为总体要求、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审理规程和队伍建设六部分,其中第40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另据《人民法院报》消息,7月19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符合家事审判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事实上,《意见》出台之前,地方法院已经尝试设置离婚冷静期。据公开报道,
2017年3月8日,四川省安岳县法院审理一桩离婚案时发出全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三个月冷静期满后女方撤诉;2017年8月,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法院开始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对有可能和好的离婚案件,给予双方当事人一至三个月的冷静期修复夫妻感情;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双方需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准提出离婚。
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其中对设置离婚冷静期作了具体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分为
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前者适用于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情况;后者适用于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情况。广东高院还对两种冷静期分别规定了最长期限,期限结束后,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离婚冷静期制度一经问世便引起舆论热议。
支持者认为,“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的确应当慎重;
反对者则表示,离婚冷静期干涉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从此离婚变得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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