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民法典正式通过,离婚冷静期再次荣获热搜,成了最近热议的话题。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应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记得之前看过@写字楼大妈的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对此我深以为然,如果说婚姻是一个市场,那么对于一个市场而言完善的准入制度和良好的退出机制便是这个市场进行良性循环最重要的保障,当退出机制出现问题,这个市场还能存在多久呢?
从民法典草案开始到民法典正式颁布,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就没有停过,有几个问题似乎成了争议的焦点:
01.协商一致等三十天去离婚不就好了?只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根据司法部的大数据显示,仅仅只有8.91%的夫妻在离婚中能够达成一致。抛开感情本身不谈,想要离婚,就要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等一系列问题,就这一套房子你要不要,不要就得露宿街头,孩子你想要我也想要,总不能一人一半吧?
如果一方坚持离婚,那不想离婚的一方就可以以孩子以财产作为筹码,获得更多的利益,想要离婚的一方势必要放弃自己更多的权利以换取离婚的自由,可离婚本身就应该是自由的不是吗?为什么要以放弃自己合法权利为代价去争取本来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呢?
协商一致本就很难,好不容易双方对于财产、抚养权问题谈妥,本来带上材料趁热打铁,到了婚姻登记处一办手续立马就能离了,这短则三十天长则六十天的冷静期一来,让协商一致的过程不知又增加了多少变数,如果一方觉得条件没谈拢,或者不想离婚了,之前所有的工作都付之东流,一切都要重头再来,俗话说夜长梦多,不无道理。
除了因为感情不和而走向离婚以外,因为吸毒、赌博、出轨、家暴等恶性事件而离婚在离婚案件中的占比也不容小觑。国人总是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对待婚姻中发生的暴力事件,当这些恶性事件发生时,大部分人不会选择诉讼解决问题所以现实生活中的恶性事件导致的离婚率我想是远高于司法大数据中统计的14.86%。这时候就有人说了家暴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于是第二个问题就来了......
02.家暴等恶性事件究竟适用离婚冷静期吗?很可惜,我在民法典中并未找到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况(当然也可能是我瞎没看到!),也许是沿用了以前的司法解释,也许等民法典正式施行的时候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但退一万步说,就算家暴事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那你首先要证明你遭受了家暴吧。
但现实是无论诉讼还是协商离婚,对于家暴的举证一直都十分困难。暴力的类型多种多样,殴打已经是最常见也最容易留存证据的暴力方式,但即便如此一般情况下出现的殴打也很少能被界定为家暴,例如扇耳光、被踹了两脚等等没有造成外伤的殴打都很难界定为家暴,但你能说这就不算暴力了吗?
即使存在严重的暴力,但由于很多人缺乏证据意识,在受到暴力的当时没有有意识的收集相关证据,这类证据是很容易灭失的,当暴力过去,身体恢复健康,你要怎么证明你遭受到了暴力呢?没有相关证据民政局的人可不会因为你说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就相信你。
除此之外,冷暴力、辱骂、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常见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造成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相比肉体伤害这种精神摧残无疑更加严重,但这种暴力反而最难取证。
对方一个月不理你,你认为是对你的冷暴力,但对方可能说我只是工作忙忽略了你;对方对你恶语相向,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辱骂,但对方可能觉得我只是一时冲动,并无辱骂之意。你又怎么能以家暴为由避开离婚冷静期呢?
当然这时候又有人说了,协商不了你可以诉讼啊,诉讼又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那么第三个问题就来了...
03.诉讼真的可以避开离婚冷静期吗?那先来看一组数据吧:
在一审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继续维持当时双方婚姻关系,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65.81%的人,离婚冷静期为六个月。在实务中,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以调解为主,甚至还有一审不判离的“潜规则”存在,走诉讼离婚想要完全离掉的时间大概在一年以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但大家默认的操作中冷静期甚至比摆在明面上的冷静期更长。
法院不判离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有诉讼费的问题。去民政局离婚一般收取的费用是49元,但诉讼离婚就不是49元能够解决的事情了,并且一般夫妻如果走到了诉讼这一步基本也就算是撕破脸皮了,双方基本都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候如果一方请了律师,那另一方是否要请律师呢?不请的话在财产分配,抚养权争夺的过程中势必落于下风,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年入百万不在乎这点钱的,对大部分人来说诉讼费以及律师费是十分高昂的。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那又有人说了,虽然你说了这么多缺点,但是离婚冷静期还是在保护妇女权益啊,那些不想离婚的女性不就可以维系自己的家庭和婚姻吗?那么第四个问题就来了......
04.离婚冷静期究竟有没有保护妇女的权益?我先展示一组数据吧:
诉讼案件中,73.4%的离婚是由女性提起的,而在这些诉讼离婚案件中因家暴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占比达到14.86%,在家暴中91.43%的家暴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
结合我前面说的那三个问题,你品品这些数据,你品,你细品。
设立离婚冷静期究竟是保护了妇女的权益还是将妇女重新关进了失败婚姻的牢笼中?
在建国之初刚刚制定婚姻法时,邓颖超女士对于离婚发表过这样的看法:“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70年过去了,婚姻对于女性的压迫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渐渐消失,相反妇女关于婚姻自由的权利却随着时代发展而被一点点剥夺。正如前面所说,我国对于维系家庭的完整,家丑不可外扬有着深深的执念,这些被放在明面上,通过诉讼离婚的夫妻怕是众多想要离婚夫妻中的冰山一角,更多的人被传统观念永远的困在了失败的婚姻中。
婚姻本身应该是一种选择,因为相爱我们选择了走向婚姻,组建家庭;同样的,当家庭出现问题,感情走向尽头我们同样应该有权利解除这段失败的婚姻,这个权利不应该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即使说后来又走到了一起,那复婚也是一个最佳选择,离婚冷静期的意义不知道要体现在哪里,可能只是将更多的人困在婚姻这座围城中。
民法典已经出台,离婚冷静期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以后事情如何发展还未可知,但官方反婚的态度我觉得还是很明显的。对于一个进来了就很难退出的市场,奉劝大家还是慎入。还没结婚的,是真的要好好想想;已经结婚的,距离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7个月,言尽于此!
最后皮一下!这张图完美表达了我听到几乎全民反对的离婚冷静期被正式纳入民法典时的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