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说过:
中国的同性恋现象是一种真正的事实,我们不能够对他视而不见,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而有了这个既定的事实,那么这个既定的人群可能会发生的一些问题以及已经发生过的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进行规制这就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了。在李安执导的电影《喜宴》中,男主人公伟同(赵文瑄饰)是一个事业有成的男同志,与男友赛门(Mitchell Lichtenstein)在美国过着幸福的同居日子,烦恼来自要用各种招数应对远在台北的父(郎雄饰)母(归亚蕾饰)的一次次逼婚。伟同被逼以“乖乖仔”形象修书一封声称在美国结婚,没料父母想亲眼见证。无奈,他只得拉上来自上海的不得志的女艺术家葳葳(金素梅饰)“假婚”,想逃过一劫。
根据李银河女士对中国同性恋的分析,得出中国的同性恋的比例至少是在3%或者4%的比例,如果这一数据真实,那么在中国至少有四五千万的同性恋者,而中国传统对待性的压抑,将其视作是污秽、肮胀的甚至只有在传宗接代的意义上才获得它的合法性甚至高尚性,从中国人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可见一斑,以至于在古代社会很多男性可以三千佳丽妻妾成群,而横亘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正是建立在血缘和亲情基础上的儒家伦理。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像伟同这样的面对着父母和世俗的压力的男同们,选择形婚的一定不占少数,笔者在无讼网络上搜索“同性恋”而其中因为配偶婚前未发现自己的另一半是同性恋,而婚后发现其是同性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例子不胜枚举。
据保守估计,中国的“同妻”或者“同夫”至少有1000万以上,而这可能造成的社会问题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因而,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就是这些性少数群体婚前隐瞒“性取向”的情形之下,其婚姻效力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同夫”或者“同妻”的婚姻效力认定“同夫”或者“同妻”指的是很多婚前不知道另一半的真实性取向,而在此种情况之下所达成的婚姻,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同志骗婚”,因而我们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对该婚姻效力的认定,其是否构成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
“同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显然同妻/同夫所遭遇的情况,无法从事实上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例如:2012年6月,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罗洪玲在得知丈夫程某是同性恋之后,与其发生了冲突,最后跳楼身亡。罗的父母将程某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理由是,其女之死源于程某隐瞒同性恋倾向骗婚。
而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否认了“骗婚”的说法,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
“同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同夫”或者“同妻”在发现另一方是同性恋时,并不主张离婚,而是主张撤销该婚姻,因为从法律的认定上其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她身份登记中的婚姻状况则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其登记状况则是未婚。
根据《民法典》我国对可撤销婚姻所采取的也是列举主义立法模式,仅规定了两种情形,即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颁布之前,婚姻法仅规定了“胁迫”这一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没有规定此类“同夫”或“同妻”婚姻为可撤销。
“同夫”或“同妻”婚姻明显不存在胁迫情况;同时因为早有有医学认证同性恋是生来就有(其既不是精神病,也不是障碍),“同夫”或“同妻”婚姻也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因此“同夫”或“同妻”请求撤销婚姻没有法律依据。
异性恋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LGBT群体登记结婚,既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符合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同夫”或“同妻”的婚姻效力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应为有效婚姻。笔者认为,用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来解决“同夫”或“同妻”婚姻问题的思路不可行,其可以通过离婚(包括协商离婚和诉讼离婚)解决。
同婚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其处理的方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而如何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听笔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