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前期汉族列维婚姻的合法化
“
各司其职”是元代民事立法的核心理念,在婚姻领域也是如此。作为一种婚姻政策,列维婚姻在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中央政权的承认,至元八年(1271年)12月,袁徽宗(1271年),中央官吏下诏:
哥哥可以娶弟弟的鳏夫为妻,弟弟可以娶哥哥的鳏夫为妻。(陈贵宏、张孚、刘新、党伯宏,2011,第653页)从那时起,汉族人有一个法律依据实行列维婚姻。
元代中后期汉族列维婚姻的限制与禁止
元中后期以后,随着蒙元文化结合程度的进一步加深,
统治者对列维婚俗的态度更加坚定,不遵俗的列维婚俗被禁止,对遵俗的列维婚俗设置了诸多限制。
承宗时期汉族列维婚姻的渐进控制
家住陕西延安路,没有儿子养活自己的赵颖熙,为了养活自己的生命,愿意接受王安让做女婿。大德五年(公元1301A年)11月,
王安让因病不治去世,其兄王安杰欲继其嫂子为妻。(方力钧,2001,第151页)在女婿因病去世以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中国封建礼部认为老人年老无赡养;它命令寡妇接受另一个女婿,并禁止利维拉特婚姻。本案是
女婿的弟弟为赡养长辈而被取缔为继承人的经典先例。
仁宗时期汉族列维婚姻的严格限制
仁宗时期(1312A—1320年),
汉文化中的价值观念得到了更多的民众支持,统治者开始对汉人的婚嫁实行更严格的限制。
元代中后期,征婚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征婚行为被官方严令禁止,根据刑法规定,应认定为“强奸无夫女子罪”。文宗时期的汉族禁婚
蒙古人入主中原之初,
统治者期望以其原有的社会风俗习惯和法律来统治国家。然而,随着汉文化的大量运用和蒙汉文化的日常结合,汉文化的法律文化价值和儒家礼仪逐渐渗透到元代蒙古人的法律思想中。利瓦雷特的婚姻政策逐渐走向衰落。
早期的鼓励、中期的限制和后期的严格禁止,充分反映了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变化。
汉族妇女反抗列维婚姻的状况
据现有资料统计,元代共有贞洁妇女359人,
各民族都出现了贞洁妇女,在反抗列维婚姻的妇女中,汉族妇女居于前列,她们的案件遍布元代法律汇编(元典章).
元代初年,在实行鼓励和支持征婚的政策时,
许多汉族妇女不愿意继承婚姻,并在法庭上与丈夫的家人核对双方的证据。元代中后期,汉人的列维婚姻行为开始受到限制后,为维护贞节而悼念亡夫的妇女随处可见。为
了矫正岳父、岳母的专制权力,他们甚至用自伤和死亡来表现自己的贞节。不管他们可能坚持的是什么落后的教义,他们用自己虚弱的身体为自己的价值而战的行为是值得统治者奖励的。
元代汉族婚嫁政策变迁的法律分析
元初汉族逐渐接受列维婚姻的原因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庞大的封建帝国,蒙汉风俗文化的碰撞、冲突与融合是不可避免的。
“在蒙古,列维族婚姻植根于早在匈奴时代就存在的悠久草原文化土壤中。”(刘,2019,第94页)蒙古族和汉族对列维族婚姻的态度也存在严重差异。
人口增长的需求
蒙古族崛起后,国家不断发动扩张战争,
人民被屠杀,农田被破坏,资产在军队南进时被掠夺。成吉思汗时期,南方汉族人被迫北移,大量农田荒芜,出现了荒芜、萧条的局面。
人民是维持统治的基础,
元初经济不景气,蒙古统治者意识到要巩固政权,必须改变游牧民族的野蛮统治策略。忽必烈在晋朝留任大臣的建议下,宣布尽快增加户数。
经济因素的影响
从史料记载的案例不难看出,元代汉族人婚嫁频繁的群体主要集中在社会的中下层;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最受欢迎。周代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程序都是按照《礼记·浑仪》中的六种礼制进行的
,其中最重要的是“礼”和“礼”。《元律》将“婚礼”改为“婚钱”,更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礼仪的内在含义。
文化融合的结果
传统儒家思想把贞洁作为女性优先遵守的指导原则,失去丈夫的女性应忠于已经去世的丈夫,不得再婚。理学反对妇女再婚。它要求人们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妇女必须忠于自己的丈夫。再婚是不允许的,更别说实施列维率婚姻的可能性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不仅仅是交配,它只会加强文化历史的影响。”元中后期征婚政策的衰落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元代的立法开始与汉族传统的法律价值观趋同,这可以从元代统治者对中国人婚嫁立法态度的变化中反映出来。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对汉族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
从默认到鼓励,再到限制,最后到缓刑的过程,这在更深层次上必然有其内在原因。
文化层面的原因
在耶律楚才的执政协助下,他积极恢复文教成果,主张落实以儒治国,奥戈迪遵循其对汉人官员运用的有益建议,选派大量汉人学者担任政府要职,
加快蒙汉文化的融合,提高蒙古贵族的治理能力和汉语本土化水平它促进了元代经济的繁荣。
经过千余年的
传承、发展,汉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传播价值,同时也具有较高的包容性和同化能力。蒙古统治者将南方人列为社会的最低阶层,期望通过对汉族的高压政策,将元代蒙古人的文化提升到社会价值体系的最高点。但是,如果蒙古人想奴役汉族,他们必须学习和掌握比汉族文化更高的民族文化。汉人极高的文化渗透力,在蒙古统治者对文化和价值体系的学习和接受过程中,
重新确立了传统的儒家道德体系,少数民族原有的风俗习惯和既定的政策也随之演变为一种礼仪之邦。
结论
女性意识的觉醒主要体现在
未婚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和已婚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两个方面,是对女性自身价值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也是对传统文化习俗的质疑和颠覆。对于失去丈夫的女性来说,
她们的女性意识体现在她们不仅可以选择与认同者重新融合,还可以选择为死去的丈夫守丧,对丈夫忠贞至死。在成功者和成功者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列维式婚姻顺应了女性情感的表达。它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婚姻自主权。
并且元代汉族妇女不像其他朝代妇女那样被封建礼教的枷锁所束缚。蒙古族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在多民族文化融合的过程中,汉族妇女的权利意识自然会不断增强。许多失去丈夫的妇女敢于打破家庭的束缚;
她们不怕来自政策的压力,她们自主选择再婚和再婚对象。
在女性婚姻自由大张旗鼓、女性意识整体提升的社会环境下,列维率婚姻由于其对女性再婚对象选择范围的限制以及对妇女权利的压制或对婚姻的自主选择而受到社会各阶层妇女的抵制,其可行性逐渐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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