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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的婚姻法》要实行了,离婚?男方还有权力拿回彩礼

  林勇与张丽经人介绍认识。

  登记结婚前,林勇遵照习俗给了张丽家10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

  但两人结婚后才13天,张丽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张丽主观原因,两人一直未有过夫妻生活。

  现在,林勇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张丽退彩礼!

  林勇和张丽的案子在小律身边也曾上演过,到底是骗婚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体现出来法律事实,我们都需要弄个明白!

  我们先来了解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额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是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案件作出的明确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曾规定: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结婚后数日就离家外出生活,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10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做这种理解: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愿的,即使彩礼的给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过多干预,尤其是在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礼的给付导致人生活困难且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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