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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条文的律师解读和个人感想

(本人女,原为执业律师,回炉再造读研中。现就婚姻法解释(三)热议最多的部分条文解读如下,并阐述个人观点。)

随着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和8月13日的施行,人们对这部和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司法解释热议纷纷,大体倾向也颇明显:屁股决定脑袋,地位决定思想——女人大多反对,男人大多赞同。PS,有钱的女人貌似赞同者也颇多,没钱的嘛……呵呵。

其实我个人对这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倒是相当赞同,虽然我是女人,我也没钱。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同胞要说我脑子被门挤了,或者说我是替男人说话的叛徒之流了吧。其实不然,我只是太好强,也太喜欢公平。

早就和朋友说过,我择偶,绝不着眼于经济上比我强得太多的,大致平衡最好。实在不行,稍微比我差点(也别太多)的最好。我不喜欢在经济上受制他人的感觉,很别扭。好了,话题回归。

公平,很简单的一个词,含义却颇复杂。就不扯那些乱七八糟的,至少也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大类。

所谓“形式公平”,很简单。如果说税法规定,每一个有工资收入的人应当交个人所得税1000元。形式上很公平,是不是?但是实质上一点也不公平:比方说徐州最低工资930,一个拿最低工资的人你让他交1000,岂不是让他不吃不喝不养家再去借70块外债来交税?而一个月入10000的人,交完税还净落9000进口袋。而税法除了给国家提供收入之外,还有调节社会收入水准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有些形式公平,实质上一点也不公平。

所谓“实质公平”,其实也很好理解。我再来举一个可能会挨骂的例子:两起发生在不同被害人身上的悲剧,都是交通事故。一个死者月入10000,一个死者月入1000。该怎么赔?人命无价,这个我们都知道,这里也绝不是宣扬赔点钱,人命就不算啥了。但是,说句重话,就算把肇事者枪毙了,死者也活不过来,是不是?何况交通肇事毕竟和故意杀人区别颇大,处以死刑也未免失之于重了。况且,现实一点来说,死者的家属,失去亲人除了蒙受深重的精神损失,经济上也受损颇重——父母失去了赡养,配偶失去了扶养,子女失去了抚养。依照我国民法的传统理论,人命无价,人身权无价,生命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自然无价;但是对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赔偿,却应该也可以制定出以金钱为尺度的赔偿标准来。否则,一方面肇事者可以在依刑法坐牢之余,以“人命无价”为由在民事赔偿方面一毛不拔,另一方面失去了可靠的收入贴补的死者亲属却可能要拮据度日了。好,看来不赔不公平,赔吧。赔是应该的。但是怎么赔?一刀切?因为人命无价-人命平等,所以无论死了谁都应该赔一样的钱?看起来,形式上很公平。甚至对肇事者来说也可以说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实质公平——本就是过失犯罪,对被害者又不是挑三拣四挑上的(如果是那就是故意杀人了………),伤了人命,赔偿一样的钱,嗯,挺公平。但是,有想过被害人的家属吗?不要忘记,侵权导致他人死亡的赔偿金分成两块,一块是精神损害赔偿,另一块是经济损失赔偿!前者一刀切很公平,毕竟人生而为人,人格一律平等。不管死者是巨富之子还是贫家之女,他/她死了,亲人所受的精神打击是一样深切的。如果说有钱人的神经比较纤弱,所以受到刺激该得到更多赔偿,那是放屁。所以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不考虑死者的一切外在状况不仅形式公平,实质也很公平。但是到了经济损失赔偿这一块上,一刀切实质上就大不公平了。侵权损害赔偿,其实要义在“补偿”,也即在“尽力使被侵权人一方回复到未受侵权前的状态”。好,我们来看看,月入10000的死者死后,被侵权人方的经济方面损失是多少?120000一年,再乘上从他死的年龄算到退休年龄60岁所剩的剩余年数。而那个月入1000的呢,12000一年,再乘上死亡年龄和退休年龄之差。粗粗一算,两个不同的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就差了差不多10倍,是不是?要想真正起到补偿作用,是不是该把经济损失赔偿这块严格按被侵权人的经济情况来算?有人要说了,那不是主张“同命不同价”、“有钱人比穷人金贵”吗?我也太他妈缺德了吧。呵呵,赔偿本就不是用来买人命的。它的目的,只是尽力赔偿被侵权人方的损失而已。既然是赔偿损失,当然得根据实际损失来算,是不是?这就是我说的实质公平,虽然形式上未见得公平。(ps,中国现行法律和我的观点以及社会道德观点都不同,虽然也是“同命不同价”,但是却不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收入,而是按他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的平均标准来赔,所以会导致一方面城市人死亡比农村人赔钱多的“形式不平等”;另一方面城市低保户比农村高收入者赔钱多的“实质不平等”也层出不穷,这才是真真岂有此理。应当算是一种城乡歧视或者至少地域歧视了,一方面尽给人骂同命不同价不公平,另一方面又不能真正做到补偿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的被侵权人方,简直两头不讨好。)

话扯远了。还是来说《婚姻法解释三》。这次被热议的法条无非如下几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很公平,比起原来所谓“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亲子鉴定要慎重,必须父母双方同意才能做鉴定”合理多了。——现在虽然还是必须双方同意才能做鉴定,但是,在请求鉴定方已经能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孩子血缘关系确实可疑的情况下,拒绝鉴定的一方就其拒绝鉴定承担不利后果。逻辑上没问题:除非自己心里有鬼,否则做亲子鉴定最多自尊受点伤,不会不敢去,对不?在婚姻出轨简直已近常态的当代中国,这一新规确实很不错,能够有效打击,额,出轨的女性和吃了不认账的男性。虽然由于女性生育小孩,基本上对于孩子和女方的亲子关系没有疑问(除非抱错的),但不管怎么样,出轨是过错,对不。做错事的女人,被从防护墙后面拽出来承担责任,而无辜的被戴上绿帽子的可怜男人可以获得正义;另一方面拒绝承认亲子关系的多是男性,对于这些占了便宜就想摆脱责任不认账的男人来说,新规也能逼迫他们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保护无辜被错待的可怜女人。不偏不倚,很公平。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前夫妻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自无疑义,但一般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均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列。现在这是个不小的变动。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增值不作共同财产认定了。什么叫孳息?孳息是因物或权益所生的收益,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树上摘的果子、母鸡下的鸡蛋;后者如房子出租的租金,存款的利息。自然增值,就是财产本身的价值增长。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从婚前房产上来说,租金和租金本身的利息、房子因为房价上涨和购买价格的差值,都是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就是说,都归婚前房产的产权人,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那有的人肯定激动了,那“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哪还剩下什么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了?有。很简单,投资收益。怎么说?婚前有笔钱,或者婚前房产卖了笔钱,婚后拿这钱去比方说做生意。赚的钱,就既不是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而属于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收益才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呢?因为生意有风险,有赚也有赔。而法律规定,一旦生意失败,要拿家产抵债的话,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证明1,债务人是拿个人财产投资。2.投资收益完全由债务人个人消费殆尽,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只要证明不了这两点,不,还不止这两点,还要证明3.债权人对这笔债务的个人性质而非家庭性质明知或者应知,债务就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一起偿还。而就绝大部分不懂法律的人来说,基本上都证明不了这些,而且事实上大部分投资收益也多少确实用了哪怕一部分在家庭共同生活上。。所以,基本上投资失败的风险,是要由配偶来承担的。那既然配偶承担了这一风险,那相对应的,她/他就应该享有与之呼应的权益——即使一方婚前财产投资的收益,除非夫妻另有约定,一般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也就是说,原则上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如孳息、自然增值,即使婚后也归个人所有,因为第一原始权益是个人的,第二配偶就此没有负担风险;但若是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虽然原始权益归属个人,但配偶要与之共同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所以说这一条也很公平,是不是?权利和义务相平衡嘛。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呵呵,这条可看清楚了,别被人卖了还自个傻呵呵地乐。别以为人家答应把房子给你了,自个就开心的感动的以身相许、欣然下嫁啥的,就算写了字据、赠与合同给你都没用。那合同法186条,讲的是除非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一般赠与都是在物权变动前可以随时撤销,白话讲就是反悔不送的。物权变动,钱这样的动产就是交付,房子这样的不动产就是过户。所以说,如果只是口头答应你,或者哪怕书面给你写了证明,表示要把房子给你,只要没过户。就还是人家的,人家可以合法的说不给你就不给你。这条貌似是不大公平,对某些相信别人的人来说有点纠结。但是……一个自尊自立的人,貌似不会对对方的房产产权那么上心吧。。。能不能不要潜意识里把自己看成是一件商品,老觉得不从对方那要套房子就是吃亏了?不过总的来说,这条应该至少再写的简明易懂一点,不要这么曲折,让人能看清楚这条的真意和司法导向。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定条款,又是推定条款。原来老解释的推定,是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现在只要产权证上只写自己子女,就推定是赠与单方而非双方,不需要另行声明。儿童双方父母共同出钱买房,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是为按份共有,不会单归一方。很好,很现实。现在离婚率持续走高,房价又一路飞升。作为父母贴钱给子女买房本是心疼自己子女。至于女婿媳妇,说句大实话,他们能铁了心和自己子女过那是最好,若是他们要和自己子女分道扬镳……嘿嘿,哪个父母会愿意把自己老本贴出来的房子分给前女婿媳妇的?还是出于保护财产权益,本条人性化地推断了赠与人的真意。公平。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单独出了首付,单独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即使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只要协商不成,也应原则判归产权登记方,同时剩余贷款由其个人承担。但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款项和对应增值。看着很复杂,其实就是这么个意思:总房款100万,甲婚前首付20万,并将剩余房款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80万买下了房子。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房证,只要产权仅登记在甲名下,哪怕婚后甲和配偶乙用共同财产还贷还了60万,离婚时尚欠贷款20万,房子因为房价走高已经升值到市价120万。两人就房产分配达不成协议。这时候应当认定房屋归甲方所有,剩余贷款20万为甲方个人债务,与乙方无涉。同时,他们共同还贷的60万,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的20万中对应总房款中共同还贷比例的60%也即12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依据最常见的平分来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保留房屋产权的同时补偿其(60万+12万)的一半36万。这么一看,这一条也没有想象中那么不合理是不是?婚前首付和婚后未还完的贷款都由甲方承担了,作为“失去”房子的乙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的钱,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都得到了补偿。无论形式和实质上,都基本公平。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是一种福利,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人身性。一般房改房都远低于市价,作为对职工的一种福利。这种由于一方父母的身份才能享受的待遇,没有意外的话这位家长一辈子可能也只能摊上有限次。自己不享受这种准财产权利让给子女,同前应该也是不想便宜要和自己儿女离婚的女婿媳妇的。所以比照赠与房屋的处理办法,应当也可以理解。基本公平。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条基本是针对有时候夫妻一方因急于离婚,可能会避免离婚诉讼久拖不决,而愿意在财产上吃点亏,甚至净身出户只求速度离婚。而由于某些原因,协议离婚不成(比方说另一方后悔宁愿不占这便宜也要拖死想离婚的这方)。由于这时候对价(快速离婚)不成立,财产协议纵吃亏一方往往认为自己的速离目的既然未达成,不应该再在财产上吃亏。现在法院就规定,将这种财产协议视同一种附条件的协议,认定在协议离婚成功的前提下协议才生效。这么规定也颇为合理,比方说可以制裁一下一类人群,他们抓住对方急于离婚的心理(不管对方是出于急着离婚和情人双宿双飞的不道德原因,还是不堪己方花心虐待的正当情由),协议时在财产上漫天要价,到了末了却故意毁约闹上法庭,在庭上看到离婚不可避免的时候又拿出这份财产分割相当一边倒的协议,声称是对方自愿让步……有得有失,得到速离失去金钱固然合理,在目的落空之时还要破财,那就不大对劲。所以本条规定公平。

其他条款恕不赘议。就以上民意最是沸腾的数条,分析下来,都颇为公平,体现了对合法个人财产的保护,而且男女平等。

那么为什么很多女人会认为不平等呢?私认为,说重一点是拜金——对于当今很多“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的新新女郎来说,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是断了她们通过婚姻飞上枝头变凤凰的美梦。嫁个富二代,甚至富一代,以前多好,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富裕,就是离了婚还可以分上一大笔钱。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得夹着尾巴做人——自己没钱,怕离婚什么都得不到;离了婚更真的可能一无所有了。对于这部分拜金女来说,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当然是“很不公平”的了,用她们的话来说,那些有钱人可以一天换一个老婆,离完一分钱都不用给,女人太吃亏了(但是用脑子想一想,现在人人都知道法律改了,有钱人就算想拿家产骗女人上钩,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上当好不好)。

说轻一点是看不起自己——很多把婚姻家庭儿女看得很重的女人,或者说家庭主妇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我就顾好家庭就行了,工作事业让老公去打拼”。她们往往从小就不注重自己的个人提升,甚至很小就以早早结婚生子为人生最大目标。这样的女子,一方面对他们的老公多少是经济上的负担——不论男人多有钱,哪怕他月赚一万,如果女人能赚两千,家里就有一万二收入,比一万多不是?而且说句俗气点的话,除了富一代、富二代的,一般普通工薪族谁会嫌钱多呢?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就算还像以前,离婚能分对方的婚房好了,女人一个月赚两千甚至零蛋,男人赚一万,婚姻期间女人过惯了月入一万二或者一万的日子(每人能花五千),就算她知道男人在外面养了小三小四小五小六乃至小七,她敢离婚吗?对,房子分你一半,哪怕全给你。你拿着房子以自己零蛋到两千的月收入也是坐吃山空的份,更别提这种母性泛滥的女人往往还会要求抚养孩子……拿着零蛋到两千的收入,每天怀念着月入一万二的日子,oh my god,确定你敢离婚?怪不得中国已婚女人往往标榜自己大度能容,老公出轨都能等到他回头是岸了——不是想等,是不能不等,是不敢离。回头是岸?狗改不了吃屎!你知道他是真改还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恐怕后者的几率大的多吧。不过没关系,反正你不敢质疑。这部分女人就是以重视家庭为幌子,逃避事业上的挑战和压力,欺骗别人也欺骗自己,虽然往往未必是有意,潜意识里却大多如此。对于她们来说,新婚姻法解释的“不公平”在于,没有考虑到她们为家庭付出的心血。(但是其实婚姻法仍旧是很保护她们的,支持她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不能去分婚前的房子和婚后婆家出钱买的房子而已。

所以这些女人,拜金女和家庭女都大叫,“新婚姻法一点都不公平!这岂不是逼女人都去做女强人?!谁来照顾家庭?谁来教养孩子?都要平等为啥不让男人去生孩子?……”

在此我想问一句,女强人有什么不好!无论男人女人,但凡对自己负责任的、有上进心的,都不会总想着要找个有钱的另一半,去当小白脸、小女奴。而会想要在事业上有所作为,至少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收入;不管能力大小、野心高低,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起码要能养活自己,在不结婚、离婚、乃至独居的情况下能够维持自己习惯的生活水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自强自立,而不会成为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主见的傀儡。做一个女强人,不是要你铁面无情,拿拼搏职场的那一套在家里耍你大女人的威风,在家里如果你愿意尽可以小鸟依人、温婉贤淑,但请自己给自己拼搏出一个“即使离婚我也能靠自己一个人衣食无忧”的物质和事业基础做保障。

谁来照顾家庭,谁来教养孩子。家务的话,双方工作都清闲但收入不高的不妨分担家务,双方工作都忙碌但收入不菲的自然请保姆代劳。虽然女人可能会想,保姆做家务还不一定有我好,为啥不我直接做就算了,还得我辛苦工作拿工资来供养保姆……但是正如前例所说,首先万一不幸闹到离婚的地步,你的工作和收入可以给你很大的自信和保障。同时不要忘记很多男人正是因为嫌弃跟不出去工作和社会脱节而整日忙于家务的黄脸婆没有共同话题难于沟通才出轨的,是不?至于孩子,早在哺乳期,有越来越多女人宁愿上班带孩子两不误那么辛苦也要坚持工作,就算暂时辞职也就一年左右,也还可以接受;婴儿期就可以考虑夫妻合力照顾、请专业保姆或者热爱孙辈的双方父母代劳了;幼儿期可以去上幼儿园,早晚接送,幼儿园对孩子智力的开发估计还远好于一般的父母能做到的水准;学龄期更简单了,非节假日孩子又多去上学了,放学时间貌似父母自己也该下班了吧,冲突吗?辅导功课的话,现在课业那么深奥,有多少女人敢拍着胸脯说在功课方面辅导孩子完全没问题的?如果不能,功课方面肯定要不参加补习学校要不请家教;照顾孩子日常起居外加心理辅导?oh,no,别再培养出那么多心理不成熟的“妈宝”来了,可以?

为啥不让男人生孩子?额,首先这是上帝决定的。其次如果你愿意等,现在科学已经进化到能让男人生孩子,不过伦理方面考虑会不会推进到应用阶段就不得而知了。再然后如果女人你一点都不喜欢小孩, 只是为了保住婚姻才不得不生我为你掬一把同情之泪,并提醒你这世界上也有男性DINK的存在,他们不想生小孩,请考虑和他们结婚;如果你自己也喜欢小孩,那你就别抱怨得好像自己多委屈似的,毕竟没有男人你再想要小孩也生不出来,你们是互利互惠。最重要的是,其实婚姻法仍旧保护女性,并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仍然会适当照顾女方,实践中都是女方如果没有过错,会考虑她在家务劳动和照顾家庭方面的付出,让她多分得一点财产。现在改的只是,财产(主要是房产)方面不能分1。婚前的 2.一方父母的 而已。婚后男方的收入等等仍然是共同财产,还是可以公平分割的,明白否?

总而言之,人哪,不管男人还是女人,都不能想着靠着婚姻享福。门当户对,或者至少不贪对方什么,不说是有爱情才结婚,至少也不能只是为了把自己卖上一个好价钱,或者是为了逃避奋斗的压力而躲到男人的脊梁底下去,是不?做人,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女人,也不应该自居于弱者的地位,就是不整天想着要比男人强,也要力争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男人站到完全平等的地位上去。女人当自强。

这,怕也正是婚姻法解释三给我们传达的中心意思:还婚姻以本来面目——不要太算计,该谁的就是谁的。男女平等,各自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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