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单身的朋友发微信问我:一个男的说我跟他结婚后他的房本上就加上我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因为要开车外出,所以给了她一个简短的答复:这种情况要看具体的情形,但如果现在有人要这么跟你说的话,你一定要小心。
她问:为什么?
我一边系安全带一边回复了一句:结了婚后,如果他就是不加你的名字,你怎么办?离婚还是打官司?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那就很简单,网上一百度就出来了:婚后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视为对该房产份额的赠与,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但是没办法,或许是因为有职业病,或许是因为对方是朋友,或许是因为我们遇到的每一个案例都不像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单纯简单,所以后来我又跟她分析了很多种情况:
1、是的,依照新出台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后房屋加上配偶的名字可以视为赠与,配偶就对该房产拥有了产权份额,但有名字不代表你就拥有一半的份额,如果分割房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结婚后,男方反悔就是不加女方名字怎么办?《合同法》第180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女方主张是附条件的赠与。男方也可以反驳房屋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与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属于无效赠与。当然女方可以继续反驳这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即受赠人在并没有以下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不能撤销(实务中,这种观点属于主流观点)。
3、但即使是这样,该房屋作为男方婚前财产,且房产证时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时,男方想把这套房子出售还是比较容易的,而女方的维权成本则会大大增加。
朋友又问,那要是他说结婚前就加上我名字呢?
首先,婚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要支付一笔税费的,其次,如果男方不想结婚了,可以向法院主张这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那么在三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朋友急了:那到底有没有保险的做法?我只是想得到一份保障!
我只能说,有比较保险的做法,譬如经过律师把关的婚前协议、赠与合同等等,但绝对保险的做法,我认为只能看人品,即,可以有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但如果这个人无法值得信任,最好不要轻易迈进婚姻,这不能算是一个律师的专业回答,但却是我作为一个朋友,所能做出的最真诚的回答。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除非至亲至信。
有次聚会,别人说他有个亲戚遇到的婚姻问题:女方和男方婚后育有一子,男方父母在婚前给二人买了房子共二人使用,婚后男方长期不在家,从不承担家庭的任何开销,女方的工资全部用于了家庭开销和生活所需,并偶尔接济男方,结婚15年,女方近40岁,没有积蓄、没有房子、儿子12岁。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如果继续这种丧偶式婚姻,又毫无幸福可言。
事情说完后,大家唏嘘不已,继而沉默。
亲戚问我,如果你是女方,你会怎么样?
我会怎么样?
我会积攒自己的收入,所有的家庭开销想办法用借款维持,借钱让孩子接受较好的教育,维持家庭较好的生活,自己有病治病没病健身,购买非商业性质的保险(当然受益人打死也不能写男方)等等,我会自己充电,细细分好什么样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样的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婚姻还是无法维持,我会把它作为一场赢得尊严的战争,理智、冷静、合法的处理每一个细节。
(有人打听:据说娶个女律师,离婚后连条秋裤都分不到?
有人说:你看你说的这叫什么话,如果离婚别说秋裤了,连个线头我都分不到好吧!
有人觉得:勇气可嘉,佩服佩服!)
曾经有人来替他女儿过来咨询:男女双方离婚不到一个月,女方发现自己怀孕,男方表态不想要孩子,女方自然承受极大的痛苦,一方面舍不得孩子,另一方面也不愿意白白受苦,最后想请律师去和男方沟通、谈判,过程比较琐粹、伤神,但后来两人决定复婚,留下那个孩子。
说实在的,我不愿意相信自己作为律师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我更愿意相信两人还有感情基础,夫妻缘分未尽。
这个孩子,真是个天使。
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法律圈里掀起了很大的讨论,有人认为利大于弊,有人则认为未必。我认为是利还是弊,取决于你这30天里做了什么,是否把握住了最后的机会。
我问文章一开始提到的这位朋友,就算将来官司你输得起,你输得起婚姻吗?如果真的不愿意相信这个人,你以为婚姻法能保护得住你的婚姻?
作为律师,我想对很多遭遇婚姻问题的人说,即使输掉婚姻,我们也不能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好自己的一切:财产、尊严、自由,婚前、婚内、婚后,都别轻易放弃自己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