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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1042条

【原文】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条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1.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和买卖婚姻在封建社会非常普遍,最近几十年极少发生。由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被撤销前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双方系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产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前者双方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既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彩礼如何算呢?(1)彩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2)彩礼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姻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借婚姻之名骗取区别,而且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财物,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当按照诈骗来处理。

3. 禁止重婚

《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两种形式的重婚:(1)事实上的重婚;(2)法律上的重婚。

处罚的两类对象: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

4.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本条和本法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 禁止家庭暴力

本法第本法第32条,43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6. 禁止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如果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7. 禁止遗弃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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