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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预警」婚内出轨离婚,千万别陷入这几点财产分割的误区

前段时间,文章和马伊利通过微博宣布离婚,今天,我们就事论事来谈一谈“出轨”决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配问题。




问题一、何为“出轨”,出轨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过错




为了便于理解,在谈这个问题前,我们探讨一下:“出轨”是道德上的过错?还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这种过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过错?

“出轨”是由交通词引申而来。现在被用来,男女脱离正常的道德准则去谋求非正当的感情,在婚姻学中,主要指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由于精神方面是否出轨不容易判断,所以身体出轨是老百姓口中最常用到的词。

从字面意义来看,“出轨”就是脱离了正常的轨道,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现实中,通常说的“出轨”或者说是“婚外情”,主要指的是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出轨、同居、重婚。




解读了“出轨”这个问题,就来分析一下“出轨”涉及的具体过错问题。前面已经提到了,“出轨”是一种过错,那这种过错是道德上的,还是法律上的呢?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果一方出轨了,那明显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互相忠实”义务,但这个义务主要是从道德层面来说的。


所以,一般的出轨肯定是道德上的过错,但如果“出轨”严重的话,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一方,就很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两种情况的“出轨”会涉及到损害赔偿,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属于会影响到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过错问题。


实践中,法律上的过错不容易认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出轨,除非对方自认,否则就必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那么法院不会采信。




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中,法院认定马蓉与别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别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问题二、“出轨”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误区




《离婚律师》中,律师池海东(吴秀波饰演)为了照顾前妻焦艳艳,谎称自己“出轨”。在法庭上,焦艳艳的代理律师萝鹂(姚晨饰演)提供了池海东在微信中对焦艳艳许下的承诺,“如果在外面拈花惹草的话,就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




最终,这场官司“妻胜夫败”,池海东被判净身出户,一夜之间失去了包括一栋上千万别墅在内的所有财产。


看到这里,很多观众都觉得大快人心,但别忘了,电视剧主要为了艺术的效果,在现实的生活中,即使搜集到对方出轨的证据,也很难获取更多的财产,更不可能让犯错一方完全净身出户。




  • 误区1:净身出户
很多在婚姻中被背叛的一方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认为出轨的另一半就应该净身出户,不应该分到任何家产,这其实是一种误区。


  • 误区2:青春损失费
有的女性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 误区3:先提离婚的一方财产分割方面会吃亏
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此外,实践中还比较常见的一个误区是一方出轨,另一方起诉就会判离婚。由于一方出轨,夫妻双方在对离婚问题谈判未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但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一方出轨是否导致感情足以破裂确实是不容易判断的,所以,除非构成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或“同居”的情形,且证据非常充分,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这种二次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非常高。


除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对于一方出轨涉及的离婚时候的孩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不会首先考虑是否出轨,而会首先考虑怎样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判决,比如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三、出轨后夫妻离婚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主要就是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而法院是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可以说跟是否存在“出轨”的过错没有任何关系。




但如果“出轨”的情形构成了法律过错(“重婚”和“同居”)的情况下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律没有偏袒于非过错方,但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利。所以说,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进行赔偿。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出轨涉及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都是法院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案例一


北京通州法院就曾判决过这样一个案例,妻子张某发现丈夫王某和第三人关系暧昧,经常夜不归宿,最后甚至长期不回家。


庭审时,丈夫王某当庭认可自己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期间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承认自己在婚姻关系期间长时间保持出轨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认为王某对于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离婚时,王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这个案例中“出轨”的情形首先是长时期的,其次是在事实方面,男方自认了,所以法院酌情判决了精神损失费。


搞清楚了以上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怎样来保护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权利。刚才提到了,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和法院诉讼方式达到离婚和分割财产的目的。


鉴于法院在诉讼中,完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更关键的是法院都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判决的,在出轨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处理问题时,完全可以通过提前协议约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案例二


比如,佛山一名男子被妻子多次发现出轨后,给妻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如再跟第三者还有往来,离婚时自愿给妻子50万元的损害赔偿款。之后该男子又再犯,妻子根据该份协议要求其付款,佛山南海区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书”对双方存在约束力,但约定金额过高,判决男子赔付妻子10万元。


案例三




再比如:2006年底,男方刘某网恋5个月后与女方余某“闪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前一天,两人签订《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婚后双方须互相忠实于对方。若男方在留学期间出轨,就要将离婚后20年的收入分一半给女方;若出轨发生在留学归来之后,则减至30%并不得侵占双方共同财产。之后,2011年女方发现男方多次出轨后,诉至法院。


最终,根据往来邮件及其他证据内容,法院认定刘某出轨,同时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并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双方离婚,在征得余某同意后,根据刘某的学历水平、工作前景、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判决他一次性支付给余某经济补偿80万元。




以上案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双方提前或者在发现出轨问题时,达成书面的协议,对夫妻的财产以及补偿款进行约定,如果没有出现法律上无效的情形,通常法院会认可,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从而下达较为公平的裁决。







总结:对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出轨”问题,除非“出轨”严重到“重婚”或者“同居”的地步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外,除非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做出特别倾斜性的判决。


因此,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还是应该坦诚相见一起找到出轨的原因和问题所在,然后齐心协力解决问题。实在不行走到离婚的地步时,也最好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平心静气的处理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婚姻需要经营,幸福婚姻更需要用心经营,愿我们以诚相待,享受着彼此忠诚、互相支持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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