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一个问题的过程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想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婚内财产分配要重视个人对家庭的贡献和损害
西方社会重视个人利益,认为只要是上帝的子民,就拥有分配财产的权力。所以喜欢搞平均分配,权力都要搞一人一票,平分到人头上。
但中国是集体主义社会,重视集体利益,强调财产分配应依照对集体的贡献来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婚姻法》的“婚后共同财产条文”采取的就是西方社会的平均分配方法,无法体现个人对家庭贡献的差异性。不会对个人的家庭贡献实施奖励,也不会对个人的家庭损害进行惩处(比如出轨)。
这和中国人喜欢评价个人对集体贡献的思维习惯是相冲突的,相矛盾的。
围绕《婚姻法》的评论,比如前次婚前房产分配修改。看其理由,都是我对家庭付出大,所以不合理;或者他出轨对家庭损害大,所以不合理。这种思维也是对西式简单平均分配的不满,是对中式重贡献或损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分配方式的向往。。
二、婚内财产分配要促进真正的男女平等(不要有“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蛮横的思想)
讲男女平等,讲妇女能顶半边天,其本质是让妇女加入竞争,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竞争人数越多,越激烈,社会进步得越快。)
女权主义并不是女权至上,并不是要将妇女供在香火座上,供在女王座上(嫁人要嫁灰太狼,女人个个红太狼),不是要将社会由父系社会变成母系社会。
所以全职主妇,全职主男不应支持。全职主妇除了能均分财产,又跟旧社会的妇女有什么区别?
不能只讲对家庭的贡献,要多讲对社会的贡献。
要鼓励多出三八红旗手,多出董明珠这类对社会有大贡献的女性(董明珠难婚是因自身原因,性格独立,是一个完整的水果,天生具备爱情错觉)。
想均分财产的女人莫骂我,我是为你们好,看我第二篇文章《结果分析》,《婚姻法》是提供了均分财产的法律依据,但你有这个机会吗?现在优秀的男人都选择单身,就不给你机会,你平分财产只是一场春梦而已。
不要再以“中国男多女少”来显示女人的优越性了,就算男多女少,男人不一定非结婚不可。
你没看见《为什么优秀的男人都单身》的帖子有多热。
又要男人养你,又要骑在男人头上。越优秀的男人越不会结婚。
你们只看到红太狼的光环,没看到灰太狼的悲哀。个个女人都想当红太狼,你们又想过没?有几个男人愿意当灰太狼?
《婚姻法》婚后共同财产条文出台前,也就是邓小平时代,也有很多男人离婚,都是主动净身出户,而这些都是你们所说“大男子主义者”,只有“大女子主义”下培养出的小男人才会跟你斤斤计较。
三、婚内财产分配要重视个人对社会的贡献
家内和家外确实有很大的区别。
不是有句话:“家是避风的港湾”。不为生计,谁不愿意天天在港湾窝着,谁愿意出海打鱼,经历风雨?
家庭环境更简单,没有那么多的人际关系,没有那么多的压力。
举个例子,你在职场上你受了委屈,你敢骂领导吗?而在家里,你可以随便骂。而且家里需要处理的事很简单,也不会有家外那么麻烦。
所以家庭主妇或家庭主男们不要把你们的职业抬得那么伟大。如果有的选择,我相信人人都会选择回家窝着。
《婚姻法》“婚后共同财产”未突出个人对家庭的贡献,会导致人人不愿意出海打鱼,都在呆家里。不愿劳动,只愿意偷懒,这违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原则,对社会发展不利。
反正你在外工作不论多辛苦,不论挣多少钱都必须回家均分(婚后没有个人财产),那为什么还要努力挣钱,努力工作?
我也回家当家庭主妇,家庭主男。或者我就偷懒,不努力挣钱,反正均分。
这会和以前大锅饭时代一样,饼子未做大,你就是均分也分不了几个钱。
平均主义就是打击竞争,打击努力的积极性。
四、《婚姻法》应坚守法律应有的位置,不能代替道德,变成苛法。
在《婚姻法》“婚后共同财产”出台前,除了个别渣男欺负妇女,不分财产外,邓小平时代的婚姻并无多大问题。相反出台后,问题变得很多。
社会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
道德是社会多数人的行为准则,要通过鼓励来促使其执行。多用“建议”之词语。
而法律是通过惩处少数人的行为,杀鸡骇猴,来强迫其执行。具有强制力,会动用强迫手段,通过对为恶者为恶来保卫秩序,保护道德规范。多用“必须”,“不准”,“严禁”等词语。
不要用法律代替道德,当法律针对大多数人时,法律将变成苛法。
上层建筑会很累,因为发现百姓怎么老违法,管不甚管;百姓也不满“怎么什么事都管,什么事都罚?”
五、对《婚姻法》的修改
1、婚内财产平均分配实际是对婚姻中个人资产多的一方实行的财产惩罚
《婚姻法》共同财产的规定最初出台本意是打击少数渣男,通过剥夺其半数财产的方式惩罚他。
但现在实际变成了对婚姻存续期内财产的分配规定,惩罚面扩展到所有资产占多的一方。
其实渣男有,少部分自私的人。真正无私的人,《婚姻法》出台前,没这条均分条文,离婚多是选择净身出户。你这样一搞,反而在意物质了,要分财产了。
所以要废除婚后共同财产的条文,允许在婚姻内拥有个人财产,对家庭财产划分不干涉,不强制划分,交由夫妻双方自己处理。
2、《婚姻法》在时间上应是只针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规范;不应对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分配进行规范,那是道德的责任。
不要别人一结婚,《婚姻法》就定义你是共同财产,以后离婚是均分。
法律介入应只在离婚时,在结婚到离婚这个过程不应介入。应相信人民群众,相信结婚的都是恩爱夫妻,别人两小夫妻能过好自己的小日子,不用法律横插一脚。
(《婚姻法》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不是从别人刚结婚吗就插足?而且在别人刚结婚时就做好了别人离婚的准备。法律真是服务周到。)
3、在范围上,应该控制法律需要实施的范围足够小,控制法律的打击面。
毛主席说:“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你打击面过大,树立的敌人过大,受到的阻力也更大,失败的可能性也越高。
4、婚姻法应这样修改:
A、废除对婚后共同财产的描述,承认婚内个人财产,或不介入婚内财产认定。
它个人也好,共同也好,怎么分配那是人家两小夫妻的事。人家也没违法犯罪,凭什么你法律一来就给人家均分了。别人不愿意均分呢?
B、只是离婚时,法律才介入。实际就算中国离婚率高,但还是少数。你介入婚姻,那就是全部,是绝对多数。
要求以补偿金的形式达成离婚协议。可以提个草案(建议):
比如钱多的一方以补偿金的形式视年限对资产少的一方进行资产补偿,比如金婚多少比例,银婚多少比例。
可以考虑婚姻出轨方的损害,应补偿多少比例。
考虑全职主妇和全职主男的实际情况,应针对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应做个婚后财务补偿协议,如无协议,则在离婚时财产分配对资产多的一方会做出惩罚。
以上内容都属于道德范畴,以建议形式列出,不具备强制力。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具体以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准。而不应是法律,要尊重人民的意愿,当事人的意愿。
C、一般能自行达成协议的居多数,达不成协议的是少数。
达不成协议的,法律就可以介入了。(一般达成协议的阻力都是来自于个人资产多的一方)
一是以草案的精神进行强制分配;
二是如果还无法通过协议,就强制以均分形式分割财产,均分是最后惩罚手段。
5、建议你们再看我另两篇文章《《婚姻法》不要照搬西方条文,这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_原因分析》和《《婚姻法》不要照搬西方条文,这会造成结婚唯物质论_结果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