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且经常与买卖婚姻是相联系的。在中国古代,其遵循的礼、法,将包办子女、卑幼的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彼时,包办婚姻礼制上的依据为奴隶制社会的“六礼”。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通过的婚姻法即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视包办婚姻制度为非法,倡导婚姻自由。
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新增了因包办、买卖以及胁迫等形成的婚姻关系是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此外,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表现为一方以结婚条件为由,向另一方所要财物。
对于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盛行的“彩礼”,其作为一种风俗习惯,不能一概而论一律将其看作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即有配偶的一方,在其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与第三方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是与第三方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夫妻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婚的违法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可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姻关系外的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但是这种居住对外并不以夫妻关系名义。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实中存在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才得知对方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与他人存在同居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仍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种情形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1)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双方、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通过殴打、禁闭、残害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损害、摧残。
家庭暴力多表现为妻子受到丈夫的暴力侵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且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虐待,表现为一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人,包括人身暴力、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极易造成身伤害和心理恐惧。
如婚姻关系中遭受虐待的一方,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在家庭关系中,遭受虐待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以追究施暴一方的刑事责任。
(3)遗弃,是指家庭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成员,不履行上述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遗弃表现为不作为,即应为而不为。
如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遗弃的行为,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受到遗弃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应根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