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梅子君就跟朋友聊到,梅子君恋爱没咋谈,倒接受了不少离婚案件的咨询,了解到不少的奇葩婚姻。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婚姻关系已不再像以前那样简单,结婚的目的也可能不是因为爱情。
今天梅子君就跟大家分享一下,不是因为爱情而结婚的婚姻——即附上了条件或期限的婚姻,涉及到的法律效力问题如何认定。
案例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结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虽名义上登记结婚,但双方明确均不履行婚姻的权利与义务,以结婚登记约束对方,双方承诺互不干涉对方各自的生活;在2019年xx月xx日之前,或小孩报考上了大学后,双方即解除结婚登记,并就此订立《离婚协议》。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登记结婚出于为了小孩在高中报考大学提供有利于孩子心理条件的目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在2019年xx月xx日之前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小孩升学,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协议效力分析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系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且《结婚登记协议》与《离婚协议》载明的内容未涉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故依法应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审处。
No.1 《结婚登记协议》——附条件的结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条规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把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根据该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附条件的自愿结婚所的附条件不具有左右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效力,即不能因为满足了对方的条件而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更不能以此而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成立。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结婚登记协议》虽然是以有利于小孩升学的目的,该目的未损害第三方利益,但协议中关于“双方明确不履行婚姻的权利与义务、不得以结婚登记束缚对方”的约定
不符合婚姻关系的本质、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婚登记协议》还约定了在期限届满后或者小孩升学后,双方即解除结婚登记。此约定将婚姻这种身份行为与小孩升学等条件捆绑,实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
《结婚登记协议》应属无效。
No.2《离婚协议》——附期限的离婚《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该条规定的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把所附期限的届满与否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离婚行为属于身份行为,
离婚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将使得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在2019年10月30日之前办理离婚登记。”结合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该约定实际上将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续附上了一个期限,实质上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案件结果分析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前述分析,因双方签订的《婚姻登记协议》及《离婚协议》给婚姻关系的存续附上了期限,实际上违反了婚姻的本质,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
但原、被告签署的《婚姻登记协议》及《离婚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原、被告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该条规定,
婚姻无效必须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并经合法登记,且双方结婚本身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是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依据,不得附加条件。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结婚登记协议》与《离婚协议》无效,但并不影响法院将该两份协议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结合双方签订《结合登记协议》与《离婚协议》的目的来看,双方登记结婚并非因感情需要,系出于其他原因的名义上结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婚后生活感情良好、现一方起诉离婚的基础上,认定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或是感情已破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延伸讨论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或期限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如果结婚时所附的条件是对夫妻婚后生活的形式或者内容的约定,只要其约定是合法的,法律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原文来源:“May梅子君”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