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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新:离婚时,这样偷拍的捉奸照法院才会认可!

案例一

杨红和丈夫结婚四载,两人一直没有孩子。她在外听闻丈夫与别人的女人有染,于是她雇佣私家侦探对丈夫进行跟踪,并由其拍下了丈夫与别的女人苟合的镜头。

随后,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0万。没想到丈夫向法院辩称自己与另一女人关系确实很好但并非同居关系,且他认为私探的偷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案例二

娜娜与丈夫结婚多年,一日她在丈夫手机里发现了陌生女人的照片,开始怀疑丈夫可能已经出轨。为了拿到证据,她在家中偷偷安装了摄像头。果然,半月后摄像头记录下了丈夫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影像。于是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同样,其夫指责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以上两个案例有相似之处,但得到的法院判决却不同。关于判决结果,小编先给大家打个小小的哑谜,我们先一起了解: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定偷拍证据有效与否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拍摄地点决定证据的合法性

如案例二中,娜娜是在自己的家中安装的摄像头,其行为本身不属于偷拍行为,作为女主人有权知道什么人在自己家里干了什么事,另一方面,作为妻子,她也有权知道自己的丈夫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行为的事实。当然。如果丈夫和第三者的同居行为发上在宾馆或其他家以外的地方,那么娜娜就只能向警方报案,而不能擅自闯入宾馆偷拍。

主观目的的事实判定

案例二中娜娜的主观动机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在于侮辱、伤害对方。且事后她也并没有恶意将拍摄视频进行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利用的证据。从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娜娜没有进行不正当的取证行为,所以,法律会优先对其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是否是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

在夫妻一方出现外遇时,另一方往往会想尽办法搜集证据,以求在离婚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这是有法律意识的表现,但法律并不鼓励当事人去不择手段地获取证据。

在案例一中,杨红提供的证据之所以不被法院采纳,是因为该证据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取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那么对她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也就不予支持。

结语

通过上面的律师解读,我们不难看出,前面所说的两个案例中原告处理的方式不同,最终法院的判决也不同:案例一虽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被采纳而驳回了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案例二经审理后,原告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均被法院予以支持。

怎么样,亲爱的读者,你是否对偷拍证据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认知了呢?如果你还能想到其他的取证方法又对合法性无法把握的话,可以留言或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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