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艰难前行--女性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大受害人
占星者11-18 03:53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曾在2015年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尽快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建议》。
家住福建莆田的王女士,因为一段存续不足两年的婚姻,却需面对高达300余万债务的连带责任。今年6月,王女士以“被负债-泉州兰瑾”的网名发表文章《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王女士发现,自己并不孤单,有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跟她有相同的命运。
这是11月15日《成都商报》一则题为《结婚两个月负债五百万 重建夫妻债务规则,可以吗》报道中所记录的一个事件。
王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自2004年4月1日“24条”施行以来,这条关于夫妻婚姻期间债权问题的规定就预设推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立场,不仅免除债权人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还过度扩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被很多法律人士指摘“违反证据学原则,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全国此类案件逐年高发。今年夏天开始,各种新媒体平台上,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几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受害人勇敢现身,引来大量转发与关注。
“24条”是关注者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简称,这条规定如下: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得到的数据来看,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2014年和2015年因24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分别高达近8万件和8万余件。其中夫妻一方对涉案举债不知情无合意仍判共同债务案件占比均在12%以上。
来源:微信公众号“离婚大师”,作者:彭云、李秀萍
为什么这样一条法条,会造成这么多人的不满和受害呢?问题在于,案件中非举债配偶经常是在离婚后被通知“还债”在知道它的存在,这些人往往毫不知情,甚至很多债权人和举债方刻意隐瞒债务人配偶,被“24条”累及巨债的受害者根本防不胜防。
上面案例中的王女士,重点大学毕业,2013年结婚,2015年6月离婚。婚后王女士继续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但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她才知道,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既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莆田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今年10月20日,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
女性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大受害人
虽然“24条”的规定本身没有设置婚姻中男女性别的区别,但调查结果显示,受害人中88.7%为女性,这与关注者们之前所了解到的受害人群体以女性为主的印象吻合。她们多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不等,很多人因此房产、车被执行,工资被执行,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她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
一个绝大多数受害人为女性的问题,毫无疑问就构成了一个性别问题。造成“24条”大多危害女性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为什么这项在婚姻范畴里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险会更多波及女性?为什么男人们更有条件、有胆量去钻婚姻中的法律空子?不论如何,从既有现状的结果上来看,这项法规显然和现有的婚姻制度保持了一致,是对女性更加不利和不公正的。
法律漏洞与人性之恶的结合,而这个人性之恶的“人”,实际上指的是男人。因为从概率上看,是绝大多数的男性在利用这个法律漏洞。
--时评作者高富强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曾在2015年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尽快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建议》。她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这种观点无异于认同‘夫债妻还’的封建思想,违反了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2015年3月7日的《中国妇女报》报道:
对“24条”的简单适用往往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夫妻共同财产,还要背上一身巨额债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多数是女性,她们同时承受着丈夫背叛离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很多妇女有明显的抑郁倾向,甚至多次表达自杀的想法。
社会支持匮乏,她们艰难前行
“调查”结果还显示,部分基层法院的办案法官,在面对女性受害人的陈述时回应缺乏专业水准,甚至表现为语言暴力--类似“谁叫你嫁错人?”之类的歧视性回应并非鲜见。针对“24条”受害人群体的“谴责受害人”现象表现突出,这主要表现为“善意”猜想债权人并非故意赖账,甚至质疑受害配偶或前配偶为逃避债务恶意诽谤等等。
从“24条”的立法上看,或许我们可以出于积极的想法揣测立法者是想用此法来防止有人利用离婚等方式逃避、转移债务。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看,这样的立法存在过多漏洞,因此真实受害的人更是大有人在,这个大部分由女性组成的群体能够得到的社会支持资源极度匮乏。
据成都商报的报道,早在数年前,湖南省长沙市某国企职员陈女士在不幸沦为“24条”受害人之后,就牵头成立“长沙反‘24条’同盟”,寻找受害人抱团取暖、联合维权。这些集体维权的受害人以女性为主,她们不断向湖南省人大、政协及各级法院等机构上访、申诉。受到影响,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已连续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就“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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